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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複習專利法 看到損害賠償的部份 想了解一下訴訟實務 所以來請教一下各位先進 專 §85 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 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 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人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 舉證時,以銷售該項物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除前項規定外,發明專利權人之業務上信譽,因侵害而致減損時,得另請 求賠償相當金額。 依前二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 之賠償。但不得超過損害額之三倍。 問一: 用第一項還是第二項為賠償的計算準則 是在法庭上爭議呢 還是由法官心證決定? 問二: 若以第二項為計算准則,則以下狀況有何解? 專利P於台灣核准 甲於台灣的母公司A 於大陸成立一財政獨立的子公司A" A"進行生產P相對應的標的物 A則於台灣市場進行販售 同時 P的生產成本為10元 然而A"販售予A的售價為51元 幾等同於A的售價 專利權人告之A 要求其停止販售不果 提訴要求賠償 A為故意侵權無誤 此時若A得證明 是否得主張其僅需賠償 (51-50)*3 予專利權人? 問三: 專§79 發明專利權人應在專利物品或其包裝上標示專利證書號數,並得要求被授 權人或特許實施權人為之;其未附加標示者,不得請求損害賠償。但侵權 人明知或有事實足證其可得而知為專利物品者,不在此限。 專79說明產品未附加標示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是指專利權人不能單單藉此主張侵權方為故意侵權呢 還是說真的不能請求損害賠償? (  ̄ c ̄)y▂ξ 若為前者 何不修法以正其名 若為後者 則成 有專利無產品得請求賠償 但有專利有產品沒標號 就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很怪... 以上,請版上各位高人多多指教 3Q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21.159.67 ※ 編輯: piglauhk 來自: 211.21.159.67 (03/22 11:33)
car:1.原告決定 2.原告可以採差額計算說 3.前者,可參考草案100條 03/22 17:21
eedavid:問3, 某種程度 警告信函便是一種但書中所述之"事實足證" 03/22 19:51
eedavid:我認為專79 最大意義在於侵權方構成故意侵權的認定 03/22 19:54
piglauhk:謝c大跟e大 <( ̄︶ ̄)> 03/24 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