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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 台灣專利法第23條規定 申請專利之發明,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所附說 明書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但其申請人與申請在先之發明或新型 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相同者,不在此限。 是不是表示台灣專利法允許 同一申請人在不同的申請案中請求相同的專利範圍呢? 如果是 一但這些申請案都取得專利 如何計算專利期限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0.132.105
horbe:不行耶,請看31條之內容。23是講擬制新穎性的問題 04/13 12:26
piglauhk:如果審核基準有看熟就會知道 一案兩請有明確的克服方式 04/13 12:30
gary123366:應該看第31條,專利法逐條釋義中有明確說明。 04/13 15:12
piglauhk:h兄的意思是23條不適用於相同發明人 所以應該是一案兩請 04/13 15:35
piglauhk:的範疇 (  ̄ c ̄)y▂ξ 04/13 15:37
orsonplus:關鍵字:說明書、圖式、專利範圍。"相同"專利範圍<=!!! 04/13 16:40
jachan:就讓專利範圍不完全重疊就好了 04/13 23:41
forman:新式樣有,例如聯合新式樣。 04/14 00:00
kaikai1112:聯合新式樣(專法124條) 只是用來確認近似範圍..... 04/14 07:21
kaikai1112:本身只有點的權利....只有母案有近似範圍的權利..... 04/14 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