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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des13 (鬼)》之銘言: : :推 priorart:準據法與管轄權係屬二事 故您"配合專利法及準據法.."此段 : :→ priorart:如何操作及相關法條?可否舉例說明以饗板友? : 感謝P大的提醒,重新修正內容,將“專利法”進一步修正為“該他國之專利 : 法”。抱歉學藝不精,一直修改內容。 : 他國專利權人即使在臺灣沒有申請專利,還是能夠有「排除他人在臺灣生產 : 以輸出至該他國為目的之產品」的保護。 : 配合“準據法”及“該他國之專利法”的話,侵權人只要在臺灣有子公司, : 亦即成為臺灣的法人,且侵權產品有輸出至該他國,他國專利權人還是有機 : 會在臺灣法院提訴。 : “他國專利權人”是指「在其他國家具有專利的專利權人」,即使其為本國 : 藉亦稱為他國專利權人。 : ------ : 【預備的知識】 : http://patentdic.blogspot.com/2005/11/blog-post_30.html : 法院有“對人 的管轄權 personal jurisdiction”及 : “對事物的管轄權 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 : 以上述情況為例,臺灣的法院對該侵權人的臺灣子公司具有“對人的管轄權”。 : 至於臺灣法院對於「被製造的該物」是否具有“對事物的管轄權”,可能要先決 : 定,「在臺灣生產以輸出至該他國為目的之產品」的侵權事實,是應視為在臺灣 : 發生,或應視為在外國發生。(這問題個人沒有答案,不過主觀認為偏前者。) : 因為製造該物雖是在臺灣製造,但僅有輸出至該他國,才有發生侵權的行為。 : ------ : 對於p大的問題,個人回覆如下,若有錯誤請指教。 : 先決定是否有管轄權,再依據準據法決定適用哪一個國家的專利法。 : 因為,侵權人的臺灣子公司為臺灣法人,所以臺灣法院具有“對人的管轄權”。 : 但由於他國專利權人的專利權在國外,侵權人是侵害他國專利權人的國外財產, : 非國內財產,因此適法的準據,應以“他國專利法”為主。 : 結果是,上述案例是可在臺灣法院審理,但應依據他國專利法進行審理。 : 但若侵權人為國外法人時,情況為何?個人也不知道,問題太難。不過,若僅因 : 侵權人為國外法人,就能避開在臺灣審理的機會,好像不太合理? 這說明很奇怪 如果說可以以外國專利法為依據對國內公司做侵權訟訴 那需要申請台灣專利做什? 我用外國專利法就可以告你了 相當不合邏輯 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款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 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這條似乎沒有提到分公司或子公司 而且分公司或子公司跟母公司算一個法人 還是分開算各自為法人?? 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款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在台灣不算侵權 不能說行為地在台灣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當事人得合意指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 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 當事者兩方可以合意在台灣打訴訟 至於是不是要用他國法律在台灣打 就不知道可不可以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8.114.206.54
priorart:母子公司各具獨立法人格(母公司為股東) 分公司則不具法人 05/22 20:35
priorart:格 而由母公司負擔權利義務 05/22 20:36
priorart:於我國法院可適用國外準據法審理 如先前戴爾標錯價案台北 05/22 20:38
priorart:地院即依新加坡(合同法)審理 05/22 20:39
priorart:實務上即使契約兩造皆我國人 亦甚多約定準據法為加州者 05/22 20:41
barley:如P大在上篇所言 有無管轄權 準據法為何 請求權基礎是分開 05/23 02:20
barley:不同層次的問題 而台灣有無申請專利是進入到請求權基礎層次 05/23 02:21
barley:的問題了 05/23 02:22
barley:而用哪一國的專利法則是選用準據法的問題 05/23 02:34
barley:D大所列法條則屬台灣有無管轄權的問題 05/23 02:34
barley:在台灣有管轄權 契約約定準據法為加州專利法 接下來還是要 05/23 02:38
barley:看在侵權行為地有沒有取得專利權來判斷有沒有權利侵害 05/23 0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