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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iglauhk (我要當陽光型男!!)》之銘言: : ※ 引述《APTX4869 (果然是個只會酸人的地方)》之銘言: : : 3.受雇人完成非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應即以書面通知雇用人,如有必要並應 : : 告知創作之過程;雇用人於前項書面通知到達後六個月內,未向受雇人為反對之表示者 : 不想跟公司分的話 就要主張發明係"非職務上"完成 若要主張 則請參閱上開規定 : 美國案只有發明人可提出申請 申請後再以1元轉讓給公司 : 聽你說明 有可能是上開狀況 ~~~~~~~~~~~~~~~~~~~~~~~~~~~~~ 美國案申請人不一定需為發明人, 僅需填具 ASSIGNMENT 文件, 由發明人分別簽明聲明讓渡權利予申請人即可, 這跟台灣案一樣 (或說台灣案也跟人一樣) 智慧局稱申請權證明書, 有人稱權利讓渡書. : :  基本上 請先對抗以上狀況...你能夠取得該母專利的申請權利 再討論之 : 基本上 最最最根本的問題在於你這專利會不會拿來告人 以及 告人的賠償金多寡 : 若不拿來告人 那理論上 公司並未實施專利法所授予的排他權 : 人家螢光粉專利 單單是權利金就收了好幾千億日元 才有理由吵鬧分豬肉 : 然而 台灣的專利授權、賠償金除了極少數有破千萬外 多為數十、百萬可為之 : 這時候若公司給你數千元的獎金 亦難稱不合理阿~ (  ̄ c ̄)y▂ξ : 以上 請先進提點 ~~~~~~~~~~~~~~~~~~~ 一樣要聲明我不是先進. 不過不一定要告人才算實施排他權或專利收益, 很多專利一丟出去申請, 就已經開始打包談授權了. 例如工研院很多專利還沒告人, 就有人拿錢要來談授權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5.162.219
ssrv:還不確定是否核准, 就已經開始談授權? 05/27 14:54
waderu:這蠻常見的, 個人發明人丟一個專利出去後, 因為要經費申請 05/27 15:13
waderu:多國專利, 會引進創投或其它資本來源, 並針對"可能取得之專 05/27 15:17
waderu:利", 在瑕疵擔保的條文規範下, 先行簽具授權協議 05/27 15:18
waderu:創投或資本家也不是笨蛋,也會先針對可專利性進行分析再丟錢 05/27 15:19
ssrv:補個插曲 之前聽過不少申請人有委託事務所或其它民間單位 05/30 11:32
ssrv:做過可專利性分析 但案子依然遭核駁 然後就氣沖沖的怒斥 05/30 11:32
ssrv:智財局說 我的案子是有做過可專利性分析 為何沒核准 不過 05/30 11:32
ssrv:他案子被駁所採用的引證案也沒跟他的可專利性分析所用的 05/30 11:32
ssrv:前案一樣 真不知到底在氣啥 05/30 11:32
waderu:我個人是覺得直接花個10000台票請審查官做可專利性分析 05/30 11:43
waderu:真是太划算了, 只是時間拖的比較久就是了 05/30 11:44
ssrv:那政風室應會來關注了:) 05/30 11:48
waderu:大家都是按規矩在走, 何礙政風之有? 05/30 11:52
waderu:您可能誤解我的涵義了, 專利實體審查不就是在審可專利性嗎? 05/30 11:53
ssrv:喔 是啊 我以為是指 「私相授受」 05/30 1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