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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des13 (鬼)》之銘言: : 請問i大文中所指"適用準據法"的意思是指選用美國法為準據法 : ----- : 此種案例,涉及到兩個問題,一為“是否適用準據法”; : 一為“決定適用準據法後,如何選擇準據法”。 : http://zh.wikipedia.org/wiki/国际私法 : 國際私法其目標有三: : 1、描述法院根據何種條件才有權受理涉外案件。 : 決定受理時,則“適用準據法”,此案最具爭議的地方。 : 2、明確每類案件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必須根據哪一套內國法來判定。 : 決定適用準據法後,選擇“與專利權最密切之國家的專利法”作為準據法, : 此案為美國的專利法。 : 3、具體規定在什麼場合下外國判決能否被承認與以及如何執行的問題。 : P大所點出來的問題,臺灣法院與美國法院見解不一時, : 美國法院會承認臺灣法院的 : 判決嗎? 還是回一下好了,在這個板初次發言,請多指教。 一個涉外涉外案件從繫屬到執行,粗略來說可以分為三個重要步驟: 1.管轄權(決定是否受理案件) 2.準據法(決定適用何國法律) 3.承認(A國判決得否在B國承認為有效並且執行) 一些比較細節的部份(例如定性)就先不談。 先從準據法談起,回應大部分板友的疑問。 準據法的英文叫applicable law或choice of law, 但法律文件更常使用拉丁文Lex causae來稱呼。 它的意義是「受訴法院審理該涉外案件所適用的法律。」 準據法可能是某個外國法,也可能是法庭地法。 「適用準據法」並不是與「不適用準據法」相對。 它的內涵是在確定對涉外案件有管轄權的前提下, 決定所適用的法律。 各國通常都有立法訂下一套規則來選擇準據法, 在我國就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撇開聯繫因素這些技術上的細節,直接舉個例子,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5條規定: 「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者, 依該法律。」 大部分的國家對侵權行為的準據法都差不多是這樣,頂多是一些細節上的差異 (比方說:行為地和結果地不一樣的時候該怎麼辦?) 回到您舉的例子。這個例子可以簡單描述如下: X(日本人),在美國具有一專利,但在日本沒有相同的專利。 Y(日本人),在日本製造該專利的產品,並出口至美國。 首先我們要知道的是,Y會被告並不是因為在日本製造這個產品, 因為X在日本並沒有專利。 重點是,Y又把這個產品出口到美國。 侵權的事實是:在受專利保護的美國,「輸入」該專利的產品。 侵權行為地既然在美國,根據日本的國際私法,準據法為美國法,沒有疑義。 所以這個案件爭執的重點其實不在選法, 而是「日本法院到底該不該受理這個案子」 換句話說,主要爭點是在管轄權,而非準據法。 一審和三審認為有管轄權,進而適用準據法之美國法; 二審認為日本法院無管轄權而駁回,當然也就不會再去討論準據法。 再來談談管轄權。 關於民事涉外案件的管轄權,各國之間的歧異相當的大。 因為管轄權比起準據法更涉及一些敏感的主權議題, 要找出各國都能接受的規則只能仰賴國際條約,而不是法庭地自己說了算。 涉及專利的案件有個非常棘手的麻煩, 就是常有「當事人之一方主張對方的專利無效」這種情況發生。 以上面的案例來說,假設Y在審判中抗辯X專利無效, 日本法院該如何處理? 這裡以歐盟會員國之間為例。因為歐盟會員國之間的國際私法, 有很多事項都已經由歐盟統一規範而得以解決。 管轄權大部分都規定在Brussels I Regulation (Regulation 44/2001)之中 Brussels I第22條第四項規定, 專利撤銷訴訟由登記國的法院專屬管轄。 所以如果是德國專利,就只能在德國提起專利撤銷訴訟,其他國家都無管轄權。 但侵權訴訟和確認訴訟呢? 在GAT案(C-4/03)中,歐盟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ECJ)回答了這個問題。 在這個案子中有個法國專利權人LUK聲稱他在法國的專利被德國GAT侵害。 GAT決定先下手為強,在德國提起「確認專利權侵害不存在」之訴。 LUK則抗辯說此案應由法國法院專屬管轄。 歐盟法院判決說,德國法院就此案有管轄權, 但一旦審判中任何一造提起專利無效的爭點, 就應由法國法院專屬管轄,德國法院應將本案移送至法國有管轄權的法院。 簡而言之,受理他國專利侵權案件是個敏感議題, 即使在歐盟會員國之間也不例外。 在一般國家之間更是一不小心就會踩雷, 所以受訴法院更會傾向直接以無管轄權駁回。 那個日本的案例,法院受理的主要原因還是因為兩造都是日本人。 如果把人的聯繫因素拿掉,可以預期法院會更保守一點。 雖然還想講一下判決承認,但是這邊有點晚該睡了,有機會再談好了。 簡單的說,前面所討論關於管轄權和準據法碰到的問題, 例如日本法院認定自己有管轄權,審理美國專利有效性的爭點,或 日本法院適用美國法,但舉證責任分配未正確適用美國法, 都可能構成不被美國法院承認的理由。 所以X在日本敗訴,有可能可以再去美國起訴。 這種國際重複起訴是國際私法的理想中極力想避免的, 因為這不但浪費時間與費用,更可能鼓勵逛選法院(forum shopping)的機會主義。 關於國際私法,我看了一下中文維基,很多地方都寫的不夠清楚。 建議參考英文版的,會比較有收穫。 http://en.wikipedia.org/wiki/Conflict_of_law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5.116.11.70 ※ 編輯: zweisteine 來自: 145.116.11.70 (06/17 08:02) ※ 編輯: zweisteine 來自: 145.116.11.70 (06/17 08:06)
CUTENOTER:說理很清楚,推! 06/17 08:33
※ 編輯: zweisteine 來自: 145.116.11.70 (06/17 08:51)
musicfreshma:好文力推~ 06/17 12:14
ides13:推,謝謝指教。 06/17 18:57
forman:歐盟專利應該是法國與德國claim一樣吧 06/17 22:18
現在還沒有單一的歐盟專利。 相關的立法討論正在進行中, 但在通過之前,各會員國各有各的專利。 另一個常常被混淆的是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這個和歐盟並非直接相關,但是所有歐盟會員國都是其成員國。 依據這個公約,申請人可以一次提出申請,取得所有成員國的專利。 除了申請以外,也有一個集中的異議程序。 但除此之外,侵權訴訟甚至專利撤銷訴訟都是各國各搞各的。 另外要注意,並非在歐洲所有的專利申請件都會使用EPO的程序。 以GAT案來說,就是只有法國專利。 細節請參考: http://en.wikipedia.org/wiki/European_Patent_Convention ※ 編輯: zweisteine 來自: 145.116.11.70 (06/17 23:12)
magamanzero:這篇就看得比較清楚 也比較能理解 推推~~ 06/18 0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