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enner:如果要舉發...要主張什麼? 06/17 13:52
→ yenner: 如果這都能申請專利...那樣可申請的東西可多了 ..會大亂 06/17 13:55
→ yenner:因為這樣搞已經嚴重侵害的先前發明筆筒那個人的專利.. 06/17 13:55
→ yenner:發明筆筒的會被要求權利金...怎想都不合理 06/17 13:56
→ orsonplus:不一定 06/17 17:33
→ orsonplus:原子筆是後來發明的,原子筆放主項,筆筒依附於原子筆 06/17 17:36
→ orsonplus:當然你這是比喻 所以先不考慮原子筆與筆筒之間的特性 06/17 17:38
→ twyesman:實際上 這樣申請過的類似案件非常多 應該算再發明? 06/19 04:30
→ lsy888:筆是上位概念,原子筆是下位概念 07/10 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