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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前述案件,早在2006年時小弟就讀過相關的介紹,直至2011, 經過這些討論,及P大及Z大的指教,小弟才發現原來漏讀了 很多重要的細節,而這些細節才是導致日本法院該些決定的原因。 再次更新案件事實的部分,修改原告提專利侵權之“請求”的內容。 :專利為屬地主義,A國的專利應在A國法院以A國的法律審理。 :但試想如下情況: :X為日本法人,在美國具有一專利,但在日本沒有相同的專利。 :Y為日本法人,在日本製造X之專利的產品,Y在美國有100%持股 : 的子公司 Z, 美國子公司 Z 將侵權產品輸往美國。 試問:X可以在日本法院提出對Y之“禁制令”的請求嗎? 從z大所提歐盟GAT,讓小弟注意到關於「專利無效訴訟」的問題, 才發現該案的原告X,向法院請求的是“injunction (差止請求)”, 沒有論及專利無效的問題,Y也沒有提出專利無效的抗辨。 另外,小弟不知道GAT的案例,但對於Z大說明之處,有些疑問, 因此想進一步請教Z大。 ::::在GAT案(C-4/03)中,歐盟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ECJ) ::::在這個案子中有個法國專利權人LUK聲稱他在法國的專利被德國GAT侵害。 試問“法國專利權人LUK”是哪一國的法人? ::::GAT決定先下手為強,在德國提起「確認專利權侵害不存在」之訴。 ::::LUK則抗辯說此案應由法國法院專屬管轄。 ::::歐盟法院判決說,德國法院就此案有管轄權, 似乎與日本法院相同的見解。 ::::但一旦審判中任何一造提起專利無效的爭點, ::::就應由法國法院專屬管轄,德國法院應將本案移送至法國有管轄權的法院。 個人以為這是非常有趣的議題,很想知道答案,試問: “德國法院應將本案移送至法國有管轄權的法院”係指? 是“僅將專利無效訴訟轉移給法國法院”? 還是“將整個案件,包含專利是否無效、以及產品是否侵權專利,交由法國法院”? 有沒有可能,僅將專利無效訴訟轉移至法國法院, 而專利侵權訴訟依然留在德國法院? 在實際的操作上,也許可以這麼做。 專利無效訴訟所需的費用應該比專利侵權訴訟來得低, 如果臺灣公司,在美國法院提出專利無效訴訟, 同時在臺灣法院提出專利侵權訴訟。 這樣的操作是否可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1.190.104
kaikai1112:板主 ....這系列該 M 了 ...... 好棒....... 06/18 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