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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謝Z大的指教,對於您所述之意見, 小弟綜合我看過的資料大致整理如下。 : 專利無效之訴在一些國家是有對世效(in rem judgment)的, : 敗訴的專利權人不得再對其他人提起侵權訴訟; : 反之侵權訴訟就算曾爭執過validity, : 既判力與爭點效還是只存在於兩造之間。 關於專利有效或無效之確認的訴訟,應分成兩種。 一為、專利無效之訴 亦即,將“於專利有效性的問題”,當作本訴所進行的訴訟, 其所產生的效力為“對世效”(in rem judgment), 敗訴的專利權人不得再對其他人提起侵權訴訟。 另一為、專利侵權訴訟中的“專利無效抗辨” 亦即,原告提訴時,不包含專利有效性的問題,但被告於訴訟 過程中提出“專利無效的抗辨”,亦即當作反訴手段, 其既判力與爭點效還是只存在於兩造之間,或定義為“相對效”。 後者與前者兩者所及之效力不同,還有 後者因為既決效力僅限於兩當事者, 非對世效,這與國家的管轄權,較無關聯。 因此「專利無效之訴」不同於「專利無效抗辨」, 原則上不應用相同的方式對待。 有鑑於上述,小弟對於您先前所述是內容,產生了以下的疑問, 再請您指教,希望您撥煩解惑。 : 歐盟法院判決說,德國法院就此案有管轄權, 您曾提及,ECJ 決定德國法院就此案有管轄權, 亦即在德國能夠進行「專利侵權訴訟」。 小弟解釋為應包含「專利無效抗辨」, 原因在於「專利無效之訴」不同於「專利無效抗辨」, 「專利無效抗辨」僅屬於相對效。 「專利無效之訴」的裁判權,應屬專利權的登錄國家, 關於此點小弟沒有疑問。 但您又提及所有出現「validity的爭點」都必需將它移交, 專利權的登錄國家,這有些小疑問。 畢竟,「專利無效抗辨」僅是相對效,不是對世效, 與撤銷專利無關,不論訴訟給果如何,專利權依舊存在, 依然符合Brussels I第22條第四項規定, 專利撤銷訴訟由登記國的法院專屬管轄。 因此必須移交的理由是? 這一點似乎與小弟所理解的不同。 能否再請您指正,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1.167.136
forman:以台灣IP法院來看,不管是哪一種,都會先解決專利有效性 06/19 1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