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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各位大大的意見 我可能說的不夠清楚,該件是先前技術為生產技術,大家都在用,但是沒人申請 所以公開文件上面也找不到,今天專利上面說先前技術是這個, 然後專利範圍又把先前技術的部分內容當作專利範圍,要打這專利時候 他主張說那先前技術是未經公開的技術,所以該先前技術為本公司的舊有技術 不是大家的先前技術,所以這部分也是具備有專利性的其中一個組合要件 碰到這種專利,要推倒.....就頭痛了....各位大大有什麼意見呢? ※ 引述《Xkang (培養英日韓專利翻譯實力)》之銘言: : ※ 引述《yenner (圓....)》之銘言: : : 專利說明書上面的先前技術,可以拿來引用來打那個專利說明書嗎? : : 也就是拿自己專利說的先前技術來打他自己的專利,聽事務所的人說 : : 這個是模糊地帶...每個人解釋都不一樣,看運氣的樣子...@_@? : 看到原po的這篇文 讓我想到之前翻譯幾件英說的時候 : 有人在先前技術第一段寫這樣的文字: : The background description provided herein is for the purpose of generally : presenting the context of the disclosure. Work of the presently named : inventors, to the extent the work is described in this background section, : as well as aspects of the description that may not otherwise qualify as prior : art at the time of filing, are neither expressly nor impliedly admitted as : prior art against the present disclosure. : 我翻成: : 於此所述之背景內容係一般用以表示本發明之習知技術與本案之前後關係。 : 就於此背景部分敘述之發明人的作品而言,不應表達或暗示性地被當作核駁本發明之 : 先前技術,亦不適格作為申請時之先前技術。 : 所以這段講白一點 就是事先打一支預防針的意思啦XD : 只是不知道審查觀看了做何感想 : 效果應該不大吧XDD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2.82.128
pasica:這就是真正的RELATED ART... 06/24 19:33
pasica:不能用AAPA核駁,除非你TITLE寫prior art.. 06/24 19:34
pasica:不過似乎版上滿多人認為這兩個沒不同..就看個人喜好 06/24 19:35
forman:關鍵點:大家都在用 06/24 20:24
yenner:大家都知道...就業界外的不知道... 06/25 00:05
kaikai1112:習於此藝者 就是指相關領域的人 (也就是業界) 06/25 08:32
kaikai1112:所以業界都知道 就構成前案 只是如何證明 "都知道" 06/25 08:33
yenner: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XD.... 06/25 11:29
forman:矛盾 06/25 1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