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atent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假設甲於民國99年10月因研究而發表論文A於期刊, 於100年6月以論文A之發明申請台灣案, 因申請日與論文發表日間隔超過6個月而未主張新穎性優惠期, 又於100年12月以論文A之發明申請美國案, 並主張母案為台灣案之國際優先權, 請問各位大大美國案是否可因主張台灣案之國際優先權, 使美國案之審查基準日提前至100年6月, 而使美國案因主張美國之一年新穎性優惠期, 進而使美國案不會被99年10月所發表之論文A阻卻新穎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21.111.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