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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設甲於民國99年10月因研究而發表論文A於期刊, 99年10月公開 : 於100年6月以論文A之發明申請台灣案, : 因申請日與論文發表日間隔超過6個月而未主張新穎性優惠期, : 又於100年12月以論文A之發明申請美國案, : 並主張母案為台灣案之國際優先權, 優先權日為100年6月 : 請問各位大大美國案是否可因主張台灣案之國際優先權, : 使美國案之審查基準日提前至100年6月, : 而使美國案因主張美國之一年新穎性優惠期, : 進而使美國案不會被99年10月所發表之論文A阻卻新穎性? 公開日較優先權日早 沒辦法唷 ^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21.159.67
ralftalent:感謝回答!^^ 08/26 21:17
whyme:在美國99年10月發表論文A會使申請沒辦法獲得專利嗎??? 08/26 22:12
whyme:超過一年會齁 當我沒問^^ 08/26 22:17
tijj:台灣案也不會過吧 都超過六個月了 新穎性核駁 08/26 23:24
ralftalent:我想問的是,美國案會過嗎?^^ 08/27 00:26
piglauhk:不會過 加上老美有IDS的規定,,,,,,, 08/27 1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