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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x29x (Oasis)》之銘言: : 首先 : 甲是競爭對手乙是敝司 : 客戶產品的包材由甲提供 : 因甲的製作能力有限, : 客戶將包材提供給乙製作 : 因此甲乙兩間廠商共同出包材給客戶 : 今日乙收到甲寄出的存證信函 : 甲申請到此包材的新型專利M公告 : 請問身為乙方的我們,有辦法可應對嗎? : 補:1.此包材是由瓦楞紙折疊黏貼成可耐壓的產品墊塊 : 2.專利圖示內外型結構方式皆與目前所出貨的產品一模一樣 : 以上 謝謝 剛剛跟原PO稍微討論一下 不敢說我的意見是正確的 還請各位前輩不吝給予指正 CASE: 甲公司:提供包材給予乙公司 將此一包裝之形式A於今年三月申請專利,八月獲得核准 乙公司:將包材予以進一步加工成形式A,出貨給丙公司 此一行為已持續至少一年以上 甲公司於九月八日(或九日)寄出存證信函 告知已取得此一專利,並要求補償其損失之權利金若干 第一:由於此一商業架構已進行至少一年,且據乙所述,此期間持續使用形式A之包裝 由此可知,此一包裝並無新穎性,申請日前其已為大眾所能取得 第二:甲公司並未於申請時即行告知乙公司,故乙公司是在非故意之情形下販售此包裝 由於第一點所述,此一專利之申請由於喪失新穎性也應予駁核 即使舉發不成 由於此一形式A在八月才取得其專利,且申請時甲公司並未盡告知義務 故在八月前並無所謂權利耗盡,蓋因此前甲公司並未擁有此一權利 甲公司僅得訴求八月至九月之權利補償 重點:舉發 乙公司必須舉證在申請日前,此一商品已流通一段時間 若然,則甲之專利應予駁核 -- 男獵人最想達成的偉業:[馴服一隻女性德魯伊] 讓她成為你的(吵架的時候她是熊,可以一巴掌拍死你) 你的(在你忙碌時像鳥樣聒噪不休) 一切都很美好 你的(當你作家事的時候紋風不動) 你的(平常對你愛理不理) 直到你脫了衣服關上房間的燈以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42.72.210.2
piglauhk: 原文沒提到申請日....? 09/10 00:54
x29x:謝謝您的分析 不過可能是我文章有誤 並不是甲公司交給我們 09/10 01:04
x29x:而是甲公司與我們都是客戶的供應商 09/10 01:05
x29x:再次的感謝您的回覆 受益良多 09/10 01:12
barley:回記一封存證信函:1.先請求提示技術報告 2.以專利法105條 09/10 02:48
barley:警告回去 或是把警告信拿來墊便當也是不錯的選擇 09/10 02:49
car:沒附技術報告書的新型警告函, 可以直接無視, 對方有違公平法 09/10 15:46
car:可直接去公平會舉發, 律師公會也會有濫發警告函的規範 09/10 15:47
car:=163&docid=224 09/10 15:48
arslanX:google "新型技術報告"+"盡相當注意",技術報告應算非必要 09/10 21:02
arslanX:原告有附+敗訴=>原告可避免被反控濫訴或濫發警告函 09/10 21:11
arslanX:而作技術報告時若沒比對到公開販售的型錄,也可能被評為6? 09/10 21:21
arslanX:所以若無專利前案,對方有機會拿到有效(代碼6)的技術報告 09/10 21:25
arslanX:而避免樓上提到的專利法105及公平交易法?建議主動提供證 09/10 21:26
arslanX:據(販售時間點)去向智財局舉發或申請技術報告 09/10 21:27
barley:理論上是這樣沒錯 但專利申請日在產品販賣之後 09/10 22:25
barley:如果能拿的到6的技術報告 那反過來就無法對產品主張權利 09/10 22:26
barley:比較晚申請 又有專利性產品又侵權 有點難以想像 09/10 22:27
barley:第二、縱使嗣後取得代碼6之技術報告,是否溯及對先前警告信 09/10 22:29
barley:推定盡相當之注意,進而無專利法105條適用,是有疑慮的 09/10 22:30
barley:第三、專利爭訟重在保全,而沒有附技術報告的新型專利 09/10 22:31
barley:定暫時狀態假處分還需要雙方當事人陳述意見,會準的機會... 09/10 22:34
barley:最重要的是,沒附技術報告的警告信,不敢說全部,但絕大部 09/10 22:35
barley:份都是來碰碰運氣看會不會遇到棒槌的 09/10 22:36
barley:是不是紙老虎就用權利濫用相關規定去試一試就可以摸出底了 09/10 22:39
priorart:請教arslanX大 被告應適用何法條就此行為反控濫訴? 09/10 22:41
J0HAN:同意barley大的看法 原告是否已盡相當注意 應係原告要負的 09/10 23:09
J0HAN:舉證責任 而,原告不但沒附技術報告,甚至根本未提出申請 09/10 23:10
J0HAN:實務上很難舉證已經盡注意義務 而且個人主觀覺得這敲竹槓敲 09/10 23:10
J0HAN:得也太明顯了 XD 應該可以用公交法※ 24告回去吧 09/10 23:11
J0HAN:賣了好幾個月了 對方自己也很清楚 事後又故意申請新型對被 09/10 23:12
J0HAN:告主張專利權並要求賠償 根本就是「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 09/10 23:12
J0HAN: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呀 09/10 23:13
J0HAN:即使事後對方申請了技術報告 而且真的給他拿到6了 還是不 09/10 23:24
J0HAN:能因此追溯回來說原告在發警告信時已盡注意義務呀 不然所謂 09/10 23:25
J0HAN:「注意義務」的所有規定都失去意義了 大家都事後再來注意就 09/10 23:26
J0HAN:好了 囧rz 09/10 23:26
arslanX:僅供貨給特定廠商且有簽NDA下,是有可能先出貨再申請..... 09/10 23:43
arslanX:不過這狀況太豪洨了,而且不幸遇到也還有先使用權可以主張 09/10 23:45
arslanX:另外,公平交易法似乎限制的是發給"交易相對人(丙公司)"? 09/11 00:06
priorart:car大所引公交會原則明文限定在發函交易相對人 至於J大所 09/11 00:20
priorart:指公交法24概括性規定雖未明示 惟實務亦作同解 09/11 00:23
arslanX:先說明是個人意見,公交法不熟orz。car大所引原則內第五點 09/11 00:37
arslanX:提到,(未踐行第三點或第四點)+(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 09/11 00:39
arslanX:顯失公平之行為),構成公交法24。但實務上踐行第三點不難 09/11 00:43
arslanX:甲公司託鑑定機構出具報告,則滿足第三點=>避免公交法24? 09/11 00:48
J0HAN:問題是原告並未踐行第三點呀 況且 鑑定報告只是做為「判斷 09/11 01:20
J0HAN:潛在侵權物與專利技術內容是否具有同一性」之參考 無法作為 09/11 01:21
J0HAN:該專利本身是否有效的參考 如果沒提技術報告 or 鑑定報告 09/11 01:21
J0HAN:在敗訴後應該都算是有過失 因為即使手上有有效專利 隨便向 09/11 01:22
J0HAN:未侵權的善意第三人主張並要求賠償 同樣是未盡注意義務 09/11 01:23
J0HAN:更正一下 「本身是否有效」應該說為「效力強弱」較為精準 09/11 10:43
car:不好意思, 我誤會他警告函有濫發給交易相對人了 XD 09/11 19:29
car:不附技術報告書,又要盡相當注意義務,就要出具鑑定報告,原文看 09/11 19:30
car:來是沒有鑑定報告 09/11 19:30
J0HAN:個人認為鑑定報告無法取代技術報告 且技術報告也無法取代鑑 09/11 23:39
J0HAN:定報告 兩者訴求的重點差異過大 09/11 23:41
car:鑑定報告是TIPO逐條釋義裡, 提到取得技術報告前的及時救濟方案 09/12 13:06
car:認為是專105II盡相當義務的一種樣態, 新法草案打算拿掉他了XD 09/12 1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