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rsonplus (orson)
看板Patent
標題Re: [問題] 競爭對手申請新型專利
時間Sun Sep 11 14:54:21 2011
看完上述討論及推文內容,幫忙提醒或整理一下:
1.關於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
之處理原則』
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63&docid=224
二、(名詞定義及適用對象)
本處理原則所稱事業發警告函行為,係指事業以下列方式對其自身或他事業之
交易相對
人或潛在
交易相對人,
散發他事業侵害其所有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之行為者:
(一) 警告函。....略
簡單講 甲是專利權人,
乙是甲認為有仿冒之虞的行為人,
甲針對乙同時出貨客戶的行為認為侵權發警告函給乙。
從原文來看,並沒有說明警告函是否散發給交易相對人(客戶),
是否涉及"公平交易"之相關規範,要看甲有沒有敲鑼打鼓。
(
以下紅色標記是我看判決不認真的錯誤認知,很抱歉)
2.警告函的內容還具有押時間的功能,
尤其是對於乙日後的出貨行為很難主張非故意,
如果自己生產的東西跟對方的專利完全一樣,在手頭還沒掌握強而有力的自保證據前,
最好小心評估。
(
對方有沒有出示正面評價的技術報告,那是對方有無過失的問題;為了安全起見,
最好進一步針對專利有效性、甲是否為發明人或具有申請權的問題去了解。)
[更正為:非故意的主張是否成立要看運氣、還有繼續訴訟的本錢]
3.證據是很重要的:
a.乙要能舉證在甲申請之前,早就將同一技術產品出貨給客戶
(發票、貨品明細之間強而有力的對應關係...等等);
b.找其他證劇或專利文獻舉發甲的專利。
c.直覺:一般來說,做生意通常會對買方施壓(就是公交法約束的部分),
若沒有施壓,可能的情形除了對方稍懂公交法之外,更可能這個包材
的發明人就是客戶而非甲。可以查證一下,甲是否涉及未經發明人同
意授權就提出申請(
早期常常出現這樣的問題,把客戶下單的東西拿去申請)。
4.題外話,"公司"的"公"字不可去,去了就不是公司了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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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5.59.62
推 priorart:板大第2點所謂"警告函..很難主張非故意"於實務上不適用本 09/11 23:12
→ priorart:案警告函未附技術報告者 本案情形尚難使乙當然受故意甚至 09/11 23:15
→ priorart:過失侵權之推定 新型專利權人甲仍受有負舉證責任之不利益 09/11 23:18
推 J0HAN:同意 先前技術大 看法 09/11 23:38
→ orsonplus:99,民專上更(一),10 09/12 00:37
此篇引用本人極度眼殘, Orz 真不好意思
→ barley:版大....這專利是新型改制前申請的 是否打擊錯誤了???? 09/12 01:59
→ orsonplus: @@" 專135 09/12 02:12
→ orsonplus:這個案子是當時尚未審定之新型案件 09/12 02:13
推 priorart:板大所引案係基於信賴專利而實施產品之錯誤觀念 與本討論 09/12 09:54
→ priorart:有間 09/12 09:55
→ orsonplus:抱歉,是我眼殘了 09/12 11:38
推 tijj:審定一詞不適用在新型專利 處分才是 專利人也屬於法律人 09/12 11:46
→ tijj:審定或處分一詞可能不能如此 混用或亂用 09/12 11:46
→ orsonplus:感謝p大跟b大的指正 09/12 12:08
※ 編輯: orsonplus 來自: 123.195.59.62 (09/12 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