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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上述討論及推文內容,幫忙提醒或整理一下: 1.關於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 之處理原則』 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63&docid=224 二、(名詞定義及適用對象) 本處理原則所稱事業發警告函行為,係指事業以下列方式對其自身或他事業之交易相對 或潛在交易相對人散發他事業侵害其所有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之行為者: (一) 警告函。....略 簡單講 甲是專利權人, 乙是甲認為有仿冒之虞的行為人, 甲針對乙同時出貨客戶的行為認為侵權發警告函給乙。 從原文來看,並沒有說明警告函是否散發給交易相對人(客戶), 是否涉及"公平交易"之相關規範,要看甲有沒有敲鑼打鼓。 (以下紅色標記是我看判決不認真的錯誤認知,很抱歉) 2.警告函的內容還具有押時間的功能,尤其是對於乙日後的出貨行為很難主張非故意, 如果自己生產的東西跟對方的專利完全一樣,在手頭還沒掌握強而有力的自保證據前, 最好小心評估。 (對方有沒有出示正面評價的技術報告,那是對方有無過失的問題;為了安全起見, 最好進一步針對專利有效性、甲是否為發明人或具有申請權的問題去了解。) [更正為:非故意的主張是否成立要看運氣、還有繼續訴訟的本錢] 3.證據是很重要的: a.乙要能舉證在甲申請之前,早就將同一技術產品出貨給客戶 (發票、貨品明細之間強而有力的對應關係...等等); b.找其他證劇或專利文獻舉發甲的專利。 c.直覺:一般來說,做生意通常會對買方施壓(就是公交法約束的部分), 若沒有施壓,可能的情形除了對方稍懂公交法之外,更可能這個包材 的發明人就是客戶而非甲。可以查證一下,甲是否涉及未經發明人同 意授權就提出申請(早期常常出現這樣的問題,把客戶下單的東西拿去申請)。 4.題外話,"公司"的"公"字不可去,去了就不是公司了 X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5.59.62
priorart:板大第2點所謂"警告函..很難主張非故意"於實務上不適用本 09/11 23:12
priorart:案警告函未附技術報告者 本案情形尚難使乙當然受故意甚至 09/11 23:15
priorart:過失侵權之推定 新型專利權人甲仍受有負舉證責任之不利益 09/11 23:18
J0HAN:同意 先前技術大 看法 09/11 23:38
orsonplus:99,民專上更(一),10 09/12 00:37
orsonplus:http://ppt.cc/DbG5 <=截圖自jirs.judicial.gov.tw 09/12 00:47
此篇引用本人極度眼殘, Orz 真不好意思
barley:版大....這專利是新型改制前申請的 是否打擊錯誤了???? 09/12 01:59
orsonplus: @@" 專135 09/12 02:12
orsonplus:這個案子是當時尚未審定之新型案件 09/12 02:13
priorart:板大所引案係基於信賴專利而實施產品之錯誤觀念 與本討論 09/12 09:54
priorart:有間 09/12 09:55
orsonplus:抱歉,是我眼殘了 09/12 11:38
tijj:審定一詞不適用在新型專利 處分才是 專利人也屬於法律人 09/12 11:46
tijj:審定或處分一詞可能不能如此 混用或亂用 09/12 11:46
orsonplus:感謝p大跟b大的指正 09/12 12:08
※ 編輯: orsonplus 來自: 123.195.59.62 (09/12 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