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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賺取一點微薄的P幣 再回一篇文來說明一下 小弟的看法好了 首先 小弟想確認的是 priorart兄的想法 priorart兄是認為: 1)甲方應出具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來做為第三方鑑定報告 或是 2)甲方應出具第三鑑定報告, 至於是否為官方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則非所問 小弟的想法是, 關於1) 雖然公平會認為發警告函之前應該要有第三方鑑定報告, 但是公平會 仍列出了排除條款, 因此即便甲方未提供第三方鑑定報告,也很難就此認定甲方有疏失 關於2) 雖然新型專利 需要官方出示6的技術報告才能拿來告人 但問題是 在發警告函的當下是否應附上技術報告? 個人認為 公平會對於警告函的要求 包含a)可使人了解侵權的事實, b)無欺罔行為 關於a) 又包含了 a-1) 甲方是否擁有專利權 以及 a-2) 乙方的侵權行為 對於新型專利來說, 技術報告僅僅只是個參考, 它不會影響到新型專利的權利 換言之 就算技術報告出現5 新型專利也不會被撤銷, 甲方仍然有專利權 既然技術報告不會影響新型專利的權利, 那麼是否提供技術報告, 應與上面的a)點無關 所以小弟認為甲方是不需要出具技術報告的 ================================ 我是分隔線 ========================= 關於新型技術報告 小弟認為 它只是專利局拿來避免新型專利濫訴的手段之一 主要作用是拿來卡程序用的. 白話點說 舉個例子 申請專利需要一些2266的文件, 像是申請權轉讓證明書 etc 沒有的話 就不能申請, 同樣的 新型技術報告也是. 對於新型專利而言, 要告人之前要取得 6的技術報告, 也就是說6的技術報告 是告人的程序文件之一, 沒有就不能告. 但是技術報告就只是一份參考文件而已 對於程序上而言是必須的, 但在法律上.... 就只是個參考, 沒有什麼法律效力 以上是小弟的淺薄意見, 請各位大大鞭小力一點 X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184.246.70
priorart:公平會規範係適用發函交易相對人 在下就板大之問題則屬民 09/12 12:42
priorart:184I前段侵權行為議題而通知對象為侵權人 兩者應作區辨 09/12 1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