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atent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我想請問 在發明申請前因為 1.研究實驗 2.政府主辦或認可的展覽 3.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漏 的情況下,在六個月的緩衝期內可以因為以上原因公開幾次?? 或者可以告訴我哪裡可以找到相關法條?? 我找好久找不到="= 謝謝~ -- 『我們相似卻又有著如天壤之別的差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23.67
deathcustom:專利法22條 09/21 20:07
ntbi:我想問的是公開的次數~ 09/21 20:10
deathcustom:應該沒有次數限制?但是你如果公開了對申請US跟歐洲 09/21 20:16
piglauhk:專利申請只看最早公開日 其餘不管 09/21 20:21
ntbi:想請問有有關次數的法條可以看嗎? 09/21 20:25
USBv2:公開的那幾次都有聲明到即可 09/21 20:37
piglauhk:=口=? 為什麼要聲明到後來的... 09/21 20:45
whitejoker:因為這個聲明只對抗聲明的那一次公開 後來的另外算 09/21 20:49
kaikai1112:新穎性優惠期只是把呈報的公開挖掉 不是把申請日提前 09/21 21:09
piglauhk:我一直都以為是將 審查基準日提前到主張日..囧... 09/21 21:19
piglauhk:若報紙隔天對公開內容進行報導 那甚麼辨... 09/21 21:29
prudencemf:後續報導不算,是自己公開的才要聲明 09/21 23:57
piglauhk:=_=.....不會怪怪的嗎 09/22 01:50
kaikai1112:推 piglauhk:若報紙隔天對公開內容進行報導....... 09/22 07:02
kaikai1112:這算同一公開事實 所以只用呈報一次.... 09/22 07:03
kaikai1112:不同展覽會 或 研討會 才要重新呈報....... 09/22 07:04
piglauhk: (/‵Д′)/~ ╧╧ 09/22 08:58
ntbi:謝謝大家的解答,但是公開次數限制部分有明確法條規定嗎? 09/22 09:09
USBv2:何必執著次數是否有明確法條規定?越多次公開還未去申請專利 09/22 09:39
USBv2:只會徒增專利蟑螂來婊你的風險而已 09/22 09:39
USBv2:法條訂定六個月 已經足矣 不認為還需要明定次數 09/22 09:42
ntbi:是我自己希望有明確法條來確定啦XD!謝謝大家!! 09/22 09:46
bewitch1:專利法逐條釋義中有提到,在法定的三種公開行為後,如果 09/26 13:22
bewitch1:發明人或專利申請權人在申請前另於出版物上公開, 09/26 13:23
bewitch1:後來的這次公開就會被視為已知技術,導致喪失新穎性 09/26 1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