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piglauhk:要6分不難阿 寫個沒人看得懂的claim 絕對6分 10/04 17:45
推 kaikai1112:樓上正解..... 這是個未解的 bug 10/04 19:16
→ kaikai1112:另外 原 PO 誰告訴你.."新型的專利進步性要求沒那高" 10/04 19:17
做技術報告評價的人,當然這個進步性門檻是相對於發明而言要來得低.
→ kaikai1112:舊法也許如此.... 但是新法就不一定...... 10/04 19:19
推 kaikai1112:"所"能輕易完成 和 "顯"能輕易完成 有差嗎??? 10/04 19:21
推 kaikai1112:新法是指現行法.... 舊法是指新型實審時的舊法.... 10/04 22:14
→ kaikai1112:專利法 細則 審查基準 那個地方跟您說 新型門檻較低? 10/04 22:16
是沒有明確提到誰高誰低,但是從另外一個地方看得出來.發明的審查時間為
5年,技術報告的申請到發出時間則為9個月上下.
怎麼可能要審幾年的發明案與做不到1年的東西會適用同種門檻?要審快當然
門檻必須要降低,同時一併減少了審查委員的舉證義務與審查密度.
假如你一定要求新型技術報告的可專利性審查門檻跟發明一樣高,那當然該
為慎重起見,也讓每件技術報告都弄個幾年時間才能發出來.否則這豈不違反了
行政程序法上的實質平等原則?
→ kaikai1112:還是這只是您的 想當然爾??? 10/04 22:16
您大概不太了解新型的技術報告是怎麼做的,我已經說過這是做技術報告的人
告訴我的.
→ kaikai1112:原 po 看看吧 10/06 17:29
本文一點都沒有提到做技術報告時的審查門檻問題.看不出關連性在哪?
推 kaikai1112:發明審查五年....技術報告的9個月上下.... 10/08 14:11
→ kaikai1112:完全不一樣的事也能拿來當理由........ 10/08 14:11
→ kaikai1112:發明先不要說它光是排隊到實審要多少時間就不說了 10/08 14:12
→ kaikai1112:他的審查意見光是來來回回要多少時間 有沒有考慮...... 10/08 14:13
→ kaikai1112:更不要說 技術報告是沒有這些補充說明的機會的..... 10/08 14:14
→ kaikai1112:跟本就是兩種完全不一樣的程序也能拿來當理由...... 10/08 14:15
為何要有兩種不同的程序?有沒有人想過原因何在?
發明查意見光是來來回回要多少時間=>3或6個月.
技術報告在給予不利評價前可以申覆理由,但並無給予權利人補充修正說明書
內容與申請專利範圍機會,您對技術報告的觀念確實有誤.
會採兩種完全不一樣的程序在行政法上就必定有其堅強的理由,否則當然就會
違反正當法律原則.
我再次重複了,兩種行政行為一種在程序保障上的密度低,另一種密度高,那就
只能有一解釋,-程序保障密度低的必須比較有利於當事人.
推 kaikai1112:做技術報告的人....所以是某審查官摟..... 10/08 14:22
→ kaikai1112:不好意思 新型與發明審查無實質差異 也是曾任技審官 10/08 14:25
現在新型是在哪個階段有審查,這位大哥.我不曉得這句話是不是在告訴你
,審查本質無差異.只是在審查密度數量上,有程度高低的差異.如果是這樣我
也可以接受這個說法
→ kaikai1112:回任審查官的人告訴我的.....\ 10/08 14:25
還是你要打電話去問黃文儀,他算是我國技術報告之父.
→ kaikai1112:那篇文論的就是 新型進步性判斷標準 在新舊法的差異... 10/08 14:27
→ kaikai1112:如果你連新型技術報告應該怎麼適用法條都沒概念.... 10/08 14:28
推 kaikai1112:專利法 細則 審查基準 沒有任何地方說 新型門檻低.... 10/08 14:31
→ kaikai1112:相對地 由新舊法的差別來看 新型門檻是被拉高至發明 10/08 14:33
可以請你直接引一段出來嗎?我全文看不出哪有此意思.一次也無提及新型
技術報告.
→ kaikai1112:(這就是那篇文 開章明義在論的.......) 10/08 14:33
→ kaikai1112:莫非你認識的 "做技術報告的人" 比法官還偉大.... 10/08 14:34
→ kaikai1112:連專利法都可以不用甩......... 10/08 14:35
問題是專利法並沒有明文規定二者在程度上的高低.如果您要引法官的意見,
建議您引一下判決字號論新型技術報告的門檻.
推 kaikai1112:對了 順便跟你說 現在一般專利案審結平均 是 44個月... 10/08 15:03
→ kaikai1112:不是你說的 60個月 (5年.....) 10/08 15:04
我當然知道,5年是一定要結,也就是一件專利最多可審這麼久.
推 kaikai1112:算了 你要堅持那就由你...板主大的回文說的很清楚了.. 10/09 14:57
我剛回了.板大的回文讓我看了更加心酸.
→ kaikai1112:有沒有差 法條文字已經很清楚 你看不懂不是我的問題... 10/09 15:00
我也講得很清楚,專利法條文字解釋操作不受行政法上正當法律原則拘束的話,
我也很難過各位也都還聽不懂我說甚麼.
※ 編輯: submachine 來自: 111.248.50.172 (10/09 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