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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icroOptics (糟糕信砍錯了 請再寄)》之銘言: : 我對原PO的問題沒啥意見 : 但是有些事有些看法 : 首先我也是台大法律教出來的 我個人很贊同行政程序法 : 應該為行政法的基本法 不能因為專利人很多人不想懂法 : 就認為大家應該一起混 雖然目前連智財法院都很混 : 但是要寫出好東西 不能說因為別人不懂就不寫不用學 : 如果台大的老師們這樣教 這些人就不配當大老了 : 審查官的審查密度 不能說低就沒有把關 : 現在有個人 有代收人 有代理人 有專利師 : 好的案子好好要求 不好的案子就放水 一個人水準不一 : 這是法律不允許的 再來法律沒有規定的審查官亂搞也是不對的 : 審都沒有審也是不對的 重點是無違法不當 不當這兩個字 當然,要件的比對都還是要做,只是有一些程度的差別. : 真的有實務 寫過訴願寫過訴訟 應該可以體會不是低或不低的問題 : 新型的制度體系和發明思維已經很大的不同 : 從發明出發看新型 結論差很大 所以準用發明的審查基準,個人以為是個程度問題. : 不過單從案子寫的好不好來說 還是多年的老話 : 寫案子不檢索 幹新型沒機會修 程序不保障沒救濟 : 那是自己在卸責 我就不信沒檢所寫的濫發明說明書 : 因為修正而可以補正 當您送件時 幾乎決定了80% : 而且大部分的案子都發明新型一齊請 請新型的心態就有問題 : 對了 去年我律師差一點點 我怎不記得民訴第四題有專利 : 今年有事沒考 祝考的好運 請參照考選部網站,可能太冷門就忘記了. 四、(好長的題目阿) (一)甲公司於99 年3 月間以乙公司侵害其A專利權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22 條、第523 條規定,向第一審法院聲請就乙公司之財產予以假扣押,甲公 司就其假扣押之原因陳稱:「乙公司生產之產品便於搬遷,若待起訴後方為 假扣押,恐乙公司將之隱匿他處;並於訴訟終結前,蓄意倒閉,脫產逃匿 致令甲公司求償無門,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甲公司就其所 主張假扣押之原因雖未提出證據加以釋明,惟甲公司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 明。試問:法院就甲公司聲請願供擔保以代假扣押之原因之釋明,應否准 許?試說明其理由。(5 分) (二)設若第一審法院裁定准許上述假扣押聲請,並經假扣押執行在案,惟乙公 司不服,提起抗告,經抗告法院廢棄原裁定,並駁回甲公司在第一審之聲 請確定。乙公司嗣即主張系爭假扣押裁定,經抗告法院依當初裁定時客觀 存在之情事,認為不應為此裁定而予撤銷,並經確定,則該假扣押裁定有 自始不當情事云云,據此向第一審法院起訴請求甲公司賠償因假扣押執行 所受之損害。甲公司則抗辯乙公司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係基於法院准許 之假扣押裁定,甲公司就系爭假扣押裁定之撤銷,並無過失,對乙公司因 假扣押執行所受之損害,甲公司不負賠償損害責任。試敘明理由回答甲公 司之抗辯是否可採?(5 分) (三)設若甲公司於99 年3 月間以乙公司製造、銷售之a 產品侵害其A專利 權為由,擬對乙公司提起本案訴訟,主張侵害專利權所生之新臺幣1,000 萬元損害賠償、被控侵權物a 產品之受銷燬,以及不得再行製造、銷售被 控侵權物a 產品。問:甲公司為了實現上述本案訴訟之權利主張,各有何 保全程序可資利用?試附理由分別說明之。(15 分) (99 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0.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