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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201.11的第一句 Under certain circumstances a later-filed application for patent is entitled to the benefit of the filing date of a prior-filed nonprovisional application or provisional application which has at least one common inventor. 所以,CIP讓你可以享有先申請案的申請日(而非其所主張的優先權日)。 那麼,CIP得否主張母案原本主張的TW優先權? 可以,前提是,你的CIP申請案要符合主張優先權的條件, 亦即,需在TW申請次日起12個月內提出。 在你提出的情形中,CIP申請距離TW申請應該已經超過12個月了, 所以不能主張TW的申請日作為優先權日。 ※ 引述《DreamOfPilot (幸福每一天)》之銘言: : 各位好,最近事務所的工作剛好也遇到這個問題, : 剛剛爬文看到之前這篇文章 : 也去看了 http://mpep.info/0200_201_11 : 但是還是不確定前述問題的答案應該要怎麼釐清, : 可否請瞭解的前輩們幫忙做個解釋, : 萬分感謝!! : ※ 引述《koit (極限是不斷突破出來的)》之銘言: : : 各位版大好, : : 小弟最近又碰上一個問題了。 : : 有一個美國申請案,因為被核駁而另提CIP申請, : : 而該母案原先主張了台灣案作為其優先權日。 : : 請問該CIP得否主張該台灣案作為優先權日。 : : 若可以主張優先權,是否需於提出CIP申請時,一並附上優先權文件, : : 或是該CIP案(不需提出優先權主張)即可直接繼受原母案的優先權。 : : 謝謝~~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2.92.145
DreamOfPilot:感謝!! 10/14 1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