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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有主張國際/國內優先權的專利申請案 其前、後案的"發明人"有需要相同嗎? 依據過去申請主張國內優先權申請之TW案的經驗 是必須前後案"申請人"同一, 才能夠主張 但不曉得發明人必份是否有規定 最近剛好碰到某件申請案 前案(發明人A,B,C)提出申請後 主張國際優先權另申請他國專利(後案, 發明人變成A,C,D) 被代理人要另外提出有關發明人變更相關憑證 想請教一下 若有主張優先權, 其前後案的申請人及發明人部份是必須相同的嗎? 有關上開情形, 各國有不同的做法嗎? 還懇請各位指教 謝謝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1.25.56
deathcustom:以美國為例,會要求提出D的貢獻以及發明時間 10/20 01:15
deathcustom:而這部分可能就不能引用優先權日的樣子(若是new matte 10/20 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