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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板友晚安 我想請問關於獨立項的問題 假設今天有人設計了一個裝置,並以這裝置為主設計了一個新的系統 那麼我在寫Claim的獨立項的時候,是否只要將這個裝置包含在這系統之下 就可以同時達到為這個裝置申請保護的效用? 還是說我必須在前述的獨立項之後,另外寫出一個新的獨立項2來重新表達這個裝置? 先謝謝看過的各位板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3.0.113
J0HAN:建議另外寫 11/01 22:49
piglauhk:CLM.1 一系統包含一裝置。 CL.2 進一步包含另一裝置 11/01 22:57
piglauhk:前題是裝置得以獨立作動 11/01 22:58
dakkk:寫兩個 不過要寫的很像 不然會有單一性問題 11/01 23:02
musicfreshma:兩種獨立項可以對上下游廠商個別主張權利 有利無害 11/01 23:19
forman:發明單一性 11/02 00:17
dakkk:我是覺得CLM1寫裝置 CLM2寫系統包括CLM1的裝置 11/02 00:20
trafficboy:推樓上 11/02 09:01
DragonDeath:只寫系統的危險性在於被撤銷的可能性 11/02 20:34
piglauhk:D大 為什麼會被撤銷? (-3-)a 11/02 20:56
lkw:d大說的應該是核駁,不是撤銷 11/03 00:28
forcomet:不過 系統被核駁的可能性 不知道所指為何 11/03 00:58
jacky11:系統與裝置屬於不同標的 會有單一性的問題 11/15 14:54
jacky11:不過如果申請案的名稱是類似 一種OOXX的裝置及其系統 11/15 14:55
jacky11:然後獨立項寫法再像d大寫的那樣 應該是不會有問題的 11/15 1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