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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下各位先進 有一案於100.11.1 日於中國大陸的大學主辨的學術研討會公開 有鑑其國別較為特殊 其是否適用專利法第22條的新穎性優惠期? 以上 感謝 - 感謝智財局法務署 王小姐的解答 以下為其回應的『大意』 下列大意僅供參考 如有疑問 請致電(02)8192 4729 智慧局詢問 Q1. 上開狀況是否得主張22條第一款之新穎性優惠期? A : 是。考量其係以學術研究為目的公開該技術之內容 符合法規之規定 得主張優惠期 Q2. 該學術研討會係由位於中國大陸之大學所舉辦 是否有影響? A : 法規並未對學術研究之主辨單位加以限制 故其舉辦的地點及國家 (含中國大陸) 將不影響優惠期的主張 然而 如該公開之場合為展覽等不以學術研究為目的之場合 則其具第二款 需由政府認可之限制 Q3. 若為其他民間團體舉行之學術研討會 是否一併適用上開說明? A: 凡其本質係以學術研究為目的,則可主張新穎性優先權,主辨人、地均不為所問。 以上 跟大家分享 ^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21.159.67
piglauhk:推文修掉 K大不要介意 打去問相關人員 其表示不清楚 XD 11/23 13:36
deathcustom:該大學應該不是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所以...... 11/23 15:55
piglauhk:欲比照論文 主張第一款 "一、因研究、實驗者。" 所以... 11/23 16:44
pasica:如果用第一款,無法主張新穎性優惠 11/23 17:20
piglauhk: 囧...pas大 可以更進一步的說明嗎? 11/23 17:34
kaikai1112:感謝 P大幫我遮羞 .....<(_ _)> 11/23 19:39
kaikai1112:連主管機關都不清楚.... 那要百姓怎麼辦.... 11/23 19:41
forman:申請中國專利吧 11/23 19:54
forman:我個人認為可以,以前在專利師受訓題目有類似狀況,可查。 11/23 19:55
piglauhk:是申請台灣專利...(=_=)+ 11/23 20:00
piglauhk:查閱中 查到了跟各位報告 11/23 20:00
forman:依據巴黎公約規定,對參加展覽會IP賦予暫時性保護, 11/23 20:01
forman:不限於本國內舉辦者為限。 11/23 20:01
forman:參考第三梯次專利師免試人員專利法規補考試題第25題 11/23 20:04
forman:審查基準2-3-14 2.6.2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的展覽會 11/23 20:16
JiaKe:政府顯然不是主辦,那認不認可呢? 11/23 20:27
lkw:沒碰過這類案子,不過我認為認定上應該從寬 11/25 11:19
car:有函釋號碼嘛 ? 不然只有電話回答,可能真的是僅供"參考"喔 11/25 13:16
※ 編輯: piglauhk 來自: 211.21.159.67 (04/05 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