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atent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請問一下大家 同個發明 假設考慮claim項數只能有一方法項和一裝置項 在我目前的觀念裡 各獨立項彼此間能有所差異最好 當然各獨立項間重要的共同技術特徵還是得有 所以此方法項和裝置項在不違背單一性的前提下 是否有點變化較好? 例如即使是同一技術特徵 用略不同的表達方式 或是 方法項有3個技術特徵(第4個在附屬項) 裝置項可能考慮到項數 所以有4個技術特徵 這樣的觀念正確嗎? 因為今天有人告訴我 各方法項和裝置項的技術特徵要一一對應比較好 不知道哪一種比較好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8.11
forcomet:一一對應不一定比較好 只是比較安全 12/29 23:55
Arie:一一對應比較不會安全 對IH來說 校稿也比較方便 12/30 00:00
Arie:略有變化的好處是或許可以保護不太相同之範圍 12/30 00:01
J774:對 我覺得會有樓上第2行講的好處 12/30 00:02
Arie:我個人偏好兩組獨立項能稍微有些不同 12/30 00:03
Arie:不然審查委員超輕鬆 一個核駁理由就可駁掉多個對應項次 12/30 00:04
dakkk:其實方法跟裝置 本來就是不一樣的東西 沒有必要對應 12/30 00:06
Arie:我的第一行 多打了"不會" 請看的時候忽略 謝謝 XD 12/30 00:07
dakkk:如果可以一一對應 通常只寫裝置項就行 方法項是硬湊的感覺 12/30 00:08
Arie:d大 狀況其實沒有絕對耶 因為軟體案剛好跟您說得狀況相反 XD 12/30 00:11
piglauhk:方法項通常會較裝置項下位 EG. A具有B結構 12/30 00:37
piglauhk:方法項 : 準備一A 準備一B 將B與A連接 12/30 00:42
piglauhk:此時 若前案為一體成形 亦不得為方法項之前案 12/30 00:42
piglauhk:又 若方法與裝置為相互對應 其範圍亦不會一樣 否則會有單 12/30 00:45
piglauhk:一性問題 對吧 厂厂 12/30 00:45
piglauhk:BTW J大說的"技術特徵" 應該是指 "組成元件" 吧? 12/30 00:45
piglauhk:BTW 一裝置一方法這種寫法若無太大差別 那建議還是不要用 12/30 00:48
piglauhk:比較好 省得EXAMINER說 CCL不一樣 還要ELECTION 浪費錢 12/30 00:49
piglauhk:真的非要方法項不可的話 就在Notice of allowance 或有 12/30 00:50
piglauhk:Allowable subject matter之後再追加進去就好 保證核准 12/30 00:51
piglauhk:又不會有ELECTION問題 爽爽加 12/30 00:51
J774:P大 您提的比較牽涉到程序問題 會遇到選擇通常似是US案比較多 12/30 00:55
J774:且也不是100% 且如果審委電話打來問代理人 期限內回電免規費 12/30 00:55
J774:已核准案 再提近似內容新案進去 也不是沒有問題 ex double 12/30 00:59
J774:雖然可以聲明disclaimer 但與遇到選擇後 已選的過 未被選的再 12/30 01:01
J774:再提CA或新案 其實意義也差不多 甚至未被挑出選擇問題還算賺 12/30 01:01
J774:到! 所以我還是比較想知道 不考慮程序問題 單看寫作這部分 12/30 01:02
J774:哪個比較好:p 12/30 01:02
piglauhk:(小聲:其實小弟意思是一開始連方法都省掉比較快...) 12/30 01:05
piglauhk:(待准了以後再針對已核准的部份生出方法便是...厂厂) 12/30 01:07
J774:(如果不准呢?) 12/30 01:19
piglauhk: (RCE囉~ 還能如何...) 12/30 01:39
priorart:原PO有此想法頗值肯定 一般台灣PE同一特徵直接套到裝置/ 12/30 12:17
priorart:系統/方法項 快速省事然一但裝置項被駁其他二者原則上亦 12/30 12:18
priorart:難存活 徒繳超項費罷了..裝置/方法項在enforce上有其不同 12/30 12:20
priorart:法律效果(例如damage, indirect infringement) 應視案件 12/30 12:22
priorart:特性予以選擇 至於美國專利常見多組不同特徵獨立項布局 12/30 12:24
priorart:對台灣PE恐較缺乏思考訓練 亦對績效點數無益 故較難期待 12/30 12:26
musicfreshma:個人滿推薦不同組請求項的相同技術概念用不同表述來 12/30 12:53
musicfreshma:撰寫 原因在於我們永遠不知道被控侵權物會長什麼樣子 12/30 12:54
musicfreshma:不同的表述可以隱含著不同保護範圍 比較能保障在同一 12/30 12:54
musicfreshma:技術概念下沒有漏網之魚 12/30 12:55
hantang:1.撰寫者CP值 2核稿者能否接受(可能的批評:寫法差這麼多 12/30 13:07
hantang: 到時候被用單一性核駁 ㄍㄟ麻煩) 12/30 13:08
horbe:是阿,單一性核駁時,客戶可能會怪罪IF而不想付答辯錢... 12/30 17:52
concen:我的客戶有不少直接問我要不要搭配寫方法或裝置,其實談案 12/30 22:28
concen:子時可以討論看看(前提是彼此有意願討論) 12/30 22:28
concen:現在在IH內,也有一些IF工程師是面談或提供claims時討論 12/30 22:30
concen:嚴格來講,每個案子技術和重要性不一樣,IH PE也常有內部 12/30 22:32
concen:特別的考量或習慣,處理方式就很不同了。 12/30 22:35
forman:means for好用 12/30 22:47
forcomet:means for 不能用 12/31 09:41
forman:product by process好用 12/31 10:36
forman:引用記載形式好用 12/31 10:37
orsonplus:http://ppt.cc/EZ5m http://ppt.cc/-KQc 12/31 11:35
orsonplus:看到 means for 就想到上面那個連結(亂入一下) 12/31 11:39
forcomet:第2個連結的資料很值得看 12/31 14:44
concen:means for有缺點有優點 最近上課才知道開始又比較多人用了 01/01 02:08
concen:對了,聽到的原因是 在輔助 解讀"其他"claims 會有幫助 01/01 02:17
concen:甚至 不只是解讀上... 01/01 02:20
forcomet:最近是不少台灣的ihpe在用 理由很天真 以為這樣可以拿最 01/01 10:23
forcomet:大的範圍 但是沒有適當的實施例配合 都只是自我解讀而已 01/01 10:25
MicroOptics:我最近碰到很多工程師 申請專利範圍缺三缺四 01/01 21:38
MicroOptics:問他不能實施 他說該有的說明書有啊 申請專利範圍 01/01 21:39
MicroOptics:不用寫了 還有混合一般和功能手段用語的寫法 01/01 21:40
MicroOptics:這個年代 還有誰在看landis啊 F大 嗆人才是王道 01/01 21:42
VanDeLord:小弟我有在看(舉手),只不過要看的東西份量太多,還在研究 01/01 21:50
VanDeLord:最近還在想說有機會分享一些landis的閱讀內容與心得 01/01 21:51
VanDeLord:landis是大補丸,只不過要花點時間消化與吸收就是 01/01 2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