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orcomet:一一對應不一定比較好 只是比較安全 12/29 23:55
推 Arie:一一對應比較不會安全 對IH來說 校稿也比較方便 12/30 00:00
→ Arie:略有變化的好處是或許可以保護不太相同之範圍 12/30 00:01
→ J774:對 我覺得會有樓上第2行講的好處 12/30 00:02
→ Arie:我個人偏好兩組獨立項能稍微有些不同 12/30 00:03
→ Arie:不然審查委員超輕鬆 一個核駁理由就可駁掉多個對應項次 12/30 00:04
推 dakkk:其實方法跟裝置 本來就是不一樣的東西 沒有必要對應 12/30 00:06
推 Arie:我的第一行 多打了"不會" 請看的時候忽略 謝謝 XD 12/30 00:07
→ dakkk:如果可以一一對應 通常只寫裝置項就行 方法項是硬湊的感覺 12/30 00:08
推 Arie:d大 狀況其實沒有絕對耶 因為軟體案剛好跟您說得狀況相反 XD 12/30 00:11
推 piglauhk:方法項通常會較裝置項下位 EG. A具有B結構 12/30 00:37
推 piglauhk:方法項 : 準備一A 準備一B 將B與A連接 12/30 00:42
→ piglauhk:此時 若前案為一體成形 亦不得為方法項之前案 12/30 00:42
推 piglauhk:又 若方法與裝置為相互對應 其範圍亦不會一樣 否則會有單 12/30 00:45
→ piglauhk:一性問題 對吧 厂厂 12/30 00:45
→ piglauhk:BTW J大說的"技術特徵" 應該是指 "組成元件" 吧? 12/30 00:45
→ piglauhk:BTW 一裝置一方法這種寫法若無太大差別 那建議還是不要用 12/30 00:48
→ piglauhk:比較好 省得EXAMINER說 CCL不一樣 還要ELECTION 浪費錢 12/30 00:49
→ piglauhk:真的非要方法項不可的話 就在Notice of allowance 或有 12/30 00:50
→ piglauhk:Allowable subject matter之後再追加進去就好 保證核准 12/30 00:51
→ piglauhk:又不會有ELECTION問題 爽爽加 12/30 00:51
→ J774:P大 您提的比較牽涉到程序問題 會遇到選擇通常似是US案比較多 12/30 00:55
→ J774:且也不是100% 且如果審委電話打來問代理人 期限內回電免規費 12/30 00:55
→ J774:已核准案 再提近似內容新案進去 也不是沒有問題 ex double 12/30 00:59
→ J774:雖然可以聲明disclaimer 但與遇到選擇後 已選的過 未被選的再 12/30 01:01
→ J774:再提CA或新案 其實意義也差不多 甚至未被挑出選擇問題還算賺 12/30 01:01
→ J774:到! 所以我還是比較想知道 不考慮程序問題 單看寫作這部分 12/30 01:02
→ J774:哪個比較好:p 12/30 01:02
推 piglauhk:(小聲:其實小弟意思是一開始連方法都省掉比較快...) 12/30 01:05
→ piglauhk:(待准了以後再針對已核准的部份生出方法便是...厂厂) 12/30 01:07
→ J774:(如果不准呢?) 12/30 01:19
推 piglauhk: (RCE囉~ 還能如何...) 12/30 01:39
推 priorart:原PO有此想法頗值肯定 一般台灣PE同一特徵直接套到裝置/ 12/30 12:17
→ priorart:系統/方法項 快速省事然一但裝置項被駁其他二者原則上亦 12/30 12:18
→ priorart:難存活 徒繳超項費罷了..裝置/方法項在enforce上有其不同 12/30 12:20
→ priorart:法律效果(例如damage, indirect infringement) 應視案件 12/30 12:22
→ priorart:特性予以選擇 至於美國專利常見多組不同特徵獨立項布局 12/30 12:24
→ priorart:對台灣PE恐較缺乏思考訓練 亦對績效點數無益 故較難期待 12/30 12:26
推 musicfreshma:個人滿推薦不同組請求項的相同技術概念用不同表述來 12/30 12:53
→ musicfreshma:撰寫 原因在於我們永遠不知道被控侵權物會長什麼樣子 12/30 12:54
→ musicfreshma:不同的表述可以隱含著不同保護範圍 比較能保障在同一 12/30 12:54
→ musicfreshma:技術概念下沒有漏網之魚 12/30 12:55
→ hantang:1.撰寫者CP值 2核稿者能否接受(可能的批評:寫法差這麼多 12/30 13:07
→ hantang: 到時候被用單一性核駁 ㄍㄟ麻煩) 12/30 13:08
推 horbe:是阿,單一性核駁時,客戶可能會怪罪IF而不想付答辯錢... 12/30 17:52
→ concen:我的客戶有不少直接問我要不要搭配寫方法或裝置,其實談案 12/30 22:28
→ concen:子時可以討論看看(前提是彼此有意願討論) 12/30 22:28
→ concen:現在在IH內,也有一些IF工程師是面談或提供claims時討論 12/30 22:30
→ concen:嚴格來講,每個案子技術和重要性不一樣,IH PE也常有內部 12/30 22:32
→ concen:特別的考量或習慣,處理方式就很不同了。 12/30 22:35
→ forman:means for好用 12/30 22:47
→ forcomet:means for 不能用 12/31 09:41
→ forman:product by process好用 12/31 10:36
→ forman:引用記載形式好用 12/31 10:37
→ orsonplus:看到 means for 就想到上面那個連結(亂入一下) 12/31 11:39
→ forcomet:第2個連結的資料很值得看 12/31 14:44
→ concen:means for有缺點有優點 最近上課才知道開始又比較多人用了 01/01 02:08
→ concen:對了,聽到的原因是 在輔助 解讀"其他"claims 會有幫助 01/01 02:17
→ concen:甚至 不只是解讀上... 01/01 02:20
→ forcomet:最近是不少台灣的ihpe在用 理由很天真 以為這樣可以拿最 01/01 10:23
→ forcomet:大的範圍 但是沒有適當的實施例配合 都只是自我解讀而已 01/01 10:25
推 MicroOptics:我最近碰到很多工程師 申請專利範圍缺三缺四 01/01 21:38
→ MicroOptics:問他不能實施 他說該有的說明書有啊 申請專利範圍 01/01 21:39
→ MicroOptics:不用寫了 還有混合一般和功能手段用語的寫法 01/01 21:40
→ MicroOptics:這個年代 還有誰在看landis啊 F大 嗆人才是王道 01/01 21:42
→ VanDeLord:小弟我有在看(舉手),只不過要看的東西份量太多,還在研究 01/01 21:50
→ VanDeLord:最近還在想說有機會分享一些landis的閱讀內容與心得 01/01 21:51
→ VanDeLord:landis是大補丸,只不過要花點時間消化與吸收就是 01/01 2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