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lauhk (我要當陽光型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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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行政程序法 §17 一問
時間Sun Mar 18 17:37:46 2012
第 17 條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
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人民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依前項規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者,視同已
在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權之機關提出申請。
設:
某甲於收到一審查意見通知書 A,其回應期限為100/1/1,審查員於100/1/7日因未收到
回應而予以審定不予專利並發出核駁審定通知書。
唯甲因不可告人之理由,已將其回應於99年12月30日寄送予其所就讀之國立大學
校內之技轉組,而技轉組之人員因認為不關自己的事而於100年1月8日予以退件處理。
甲主張:
(1)該校內之技轉組為一行政機關之分支,故應得視為一行政機關,據此,該校技轉組之
相關人員,依行程法§17之規定,應於查明其不具管轄權後主動地將該案件移送智財
局並通知該甲;
(2)又,該99年12月30日較上開日期早,故審查委員應撤回相關審定而根據該續行審理。
問:
一. 國立大學之技轉組是否得視為一行政機關?
敝人意見是
國立大學應為教育部之下級機關 又,其技轉組又屬其直屬分支,具獨立編制、預算
及對外行文之能力,故應當得被視為行政機關。
二. 另外 行政法§17的適用是否得無限擴張至所有的行政機關? 如上例
三. 觀其回應期限應為一"指定期間" 該指定期間是否受行政§17 法定期間之規範?
以上 請版上先進助為解惑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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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40.153.200
推 leeblue0519:行程3-6 學校內部單位不適用行程法 唯一辦法提再審查 03/18 18:05
→ leeblue0519:上述有誤的話 請指正謝謝 03/18 18:06
推 leeblue0519:第三題 不行 各有各的規定 兩者定義不同 03/18 18:18
→ piglauhk:讓人疑惑的是 3-6規定的是教學目的之內部程序 技轉組無教 03/18 18:20
→ piglauhk:學的事實 所以...才想說是不是適用3-6的規定 03/18 18:21
推 leeblue0519:若解釋技轉組為非教育目的 是否技轉組為非行使公權力 03/18 18:31
→ leeblue0519:之單位 會不會不受行程法規範 03/18 18:32
→ leeblue0519:這應該提釋憲的好問題xd 03/18 18:34
推 leeblue0519:達成教育目的 與 教學目的 解釋應該會差很多 03/18 18:44
→ car:技轉組是內部單位啦, 以學校名義對外行文 03/19 00:17
→ car:法定期間適用,舉重以明輕, 指定期間亦有適用空間 (腦補完成) 03/19 00:18
※ 編輯: piglauhk 來自: 211.21.159.67 (03/19 09:14)
→ piglauhk:感謝以上各位 03/19 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