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free (hif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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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行政程序法 §17 一問
時間Sun Mar 18 18:41:04 2012
※ 引述《piglauhk (我要當陽光型男!!)》之銘言:
: 第 17 條
: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
: 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 人民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依前項規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者,視同已
: 在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權之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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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適用在人民提出申請案
不是對於行政機關駁回申請處分之行政救濟案
: 設:
: 某甲於收到一審查意見通知書 A,其回應期限為100/1/1,審查員於100/1/7日因未收到
: 回應而予以審定不予專利並發出核駁審定通知書。
: 唯甲因不可告人之理由,已將其回應於99年12月30日寄送予其所就讀之國立大學
: 校內之技轉組,而技轉組之人員因認為不關自己的事而於100年1月8日予以退件處理。
: 甲主張:
: (1)該校內之技轉組為一行政機關之分支,故應得視為一行政機關,據此,該校技轉組之
: 相關人員,依行程法§17之規定,應於查明其不具管轄權後主動地將該案件移送智財
: 局並通知該甲;
: (2)又,該99年12月30日較上開日期早,故審查委員應撤回相關審定而根據該續行審理。
: 問:
: 一. 國立大學之技轉組是否得視為一行政機關?
: 敝人意見是
: 國立大學應為教育部之下級機關 又,其技轉組又屬其直屬分支,具獨立編制、預算
: 及對外行文之能力,故應當得被視為行政機關。
: 二. 另外 行政法§17的適用是否得無限擴張至所有的行政機關? 如上例
: 三. 觀其回應期限應為一"指定期間" 該指定期間是否受行政§17 法定期間之規範?
: 以上 請版上先進助為解惑 感謝
第十七條不是這樣用的
您這種情形應該適用第九十九條的救濟途徑教示義務
除非該機關之行政處分未敘明不服該處分之救濟方式應於何等期間向何機關提出
否則因為受處分人自己的因素誤向無管轄權之機關提出申復是沒有辦法主張
任何權利的
裁判字號: 97年交抗字第 92 號
裁判案由: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要旨: 行政程序法第 49 條規定,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
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該係針對人民對行政機關有所請求時,
明定採取發信主義,此與同法就行政機關對於相對人之書面行政處分或其
他行政行為之通知係採取到達主義者,尚有不同,不得混淆。又對於行政
處分聲明不服,因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向無管轄權之機關為之
者,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之機關聲明不服,行政程序法第 99 條第 2 項
亦定有明文。
故抗告人雖誤向無管轄權之南投監理站提出申訴,然係因舉
發通知單上所載之應到案處所錯誤所致,自應以抗告人向南投監理站提出
陳述時,視為向原處分機關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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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8.100.242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4.8.100.242 (03/18 18:43)
推 leeblue0519:推這篇 03/18 18:46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4.8.100.242 (03/18 20:36)
推 dakkk:不太同意 救濟教示是限制行政機關的程序 03/18 20:41
→ dakkk:不認為可以拿來限制人民 03/18 20:41
99II不就已經是在放寬人民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期間了嗎?
否則人民遲誤法定救濟期間依法就是喪失救濟權
如果還允許其提起救濟,法定期間之規定豈非形同具文?
訴願法第91條亦有相同之規定(專利法之申復應屬訴願法之特別規定)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826
所以除非有法定例外之情況,否則是無法對於遲誤法定救濟期間提出任何救濟的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4.8.100.242 (03/18 23:00)
推 whyme:有道理 推一個 03/18 23:35
推 piglauhk:謝H大 ^_^ 03/19 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