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lauhk (我要當陽光型男!!)
看板Patent
標題Re: [問題] 申請台灣發明 美容方法一問
時間Wed Apr 25 21:35:17 2012
: 不行的話,該怎麼解決客戶所提到的這兩個步驟?
: : 審查基準中,針對不予發明專利之疾病治療方法有提到一個:
: : 「預防疾病之方法包括為維持健康狀態而採用的處理方法,例如按摩、指壓方法。」
: : 我不太明白這種美容步驟(按摩、刮痧),
: : 算不算是一種為了維持皮膚健康狀態而採用的處理方法?
: : 另外,另一申請案件若名稱為「敏弱修護美膚之美容方法」
: : 其中「修護」的字眼及步驟,是不是必然會因方法發明有治療效果,而不予發明專利?
: 首先要考慮的是否符合可專利標的要件,
: 再來是考量產業利用性要件等等。
: 發明:1. 物 (物品/物質 =>簡單說就是物體 )
: 2. 方法 (上述1.之製造方法,作業方法,使用方法)
: 3. 用途 (已知1. 新應用)
: 不管那種美容方法,把1.加進去就可以了,
: 但是要考量是否符合技術特徵(產業利用性),
: 或符合產業利用性是否會產生實質上不同之複數技術特徵
: 參考看看
基本上V大的論述有很大部份是對的 請參考審查基準3.3.2.2
『不屬於治療方法的發明』 部份的但書 (GOOGLE REALLY HELPS!)
(5) 單純的美容方法,即不介入人體或不產生創傷的美容方法,包括在皮膚、毛髮、指甲
、牙齒外部可為人們所視的部位局部實施的、非治療目的的身體除臭、保護、裝飾或
者修飾方法。
所以 要如何將『維持皮膚健康狀態』凹成非治療方法 就要看原PO功力如何囉
再次強調的是 在實務上 審查委員會很隨便的先用 申請案為不予專利的標的來駁
駁爽爽的同時再送你一個進步性OA
一個不小心 客戶不懂裝懂 可能會找你麻煩 所以嘛...為了省麻煩 還是請新型吧 XD
阿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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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40.139.234
※ 編輯: piglauhk 來自: 111.240.139.234 (04/25 21:39)
→ orsonplus:我比較擔心原PO掛在1.3.4非利用自然法則者 04/25 21:36
→ VanDeLord:的確是這樣子,但寫法上以物為主,而非使用者,這與軟體專 04/25 21:38
→ VanDeLord:利或商業方法加入物的概念去寫~ 04/25 21:38
→ orsonplus:在加上按摩、刮痧是技能 1.3.5也中 (原PO使用連續技 XD) 04/25 21:39
→ VanDeLord:我想p大的擔心是對的,如果單純直接照我說的方法,如果不 04/25 21:41
→ VanDeLord:是強調物,而是被施作對象,就會出問題了 04/25 21:41
→ piglauhk:這問題完全夠格可以拿來當專利師考題.... 04/25 21:42
→ VanDeLord:不一定吧,如果只看審基沒有寫稿經驗應該很容易回答 04/25 21:43
→ VanDeLord:反而有寫稿經驗會在業務/發明人/和老鳥的壓力下突鎚 04/25 21:43
→ piglauhk: 含淚推 Q皿Q 04/25 2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