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ifree:基本上二個判斷標準:1.實質相似 2.接觸 05/31 23:22
推 hifree:結構內容的相似比例程度,影響實質相似的判斷,譬如我模仿金 05/31 23:24
→ hifree:庸的鹿鼎記寫了一本小說,結構內容完全相同,但換成別的朝代 05/31 23:24
→ hifree:人物名稱也改變,那還是構成抄襲而侵害著作權 05/31 23:25
→ hifree:而這個抄襲是重製而非改作,因為台並沒有改變表現形式 05/31 23:26
→ hifree:一樣使用小說的形式表現,所以是重製而非改作 05/31 23:27
→ hifree:而著作權法所謂不保護觀念,指的是沒有與表現方式結合的觀念 05/31 23:28
→ hifree:只存在於你腦中的部分,但只要你用文字或其他方式表現出來東 05/31 23:29
→ hifree:西,那就不僅是觀念而是著作了,如果其他的創作參考你的著作 05/31 23:29
→ hifree:而其結構內容又十分相似,那就可能構成實質相似而構成抄襲了 05/31 23:30
→ hifree:以下幾個實際的案例可供參考 05/31 23:34
→ hifree:第一個案例就是典型的改作,由平面改為立體,而其結構內容不 05/31 23:40
→ hifree:變 05/31 23:40
→ hifree:而要判別到底是改作還是單純重製,其關鍵點在於是否有新的 05/31 23:42
→ hifree:創意的加入,而得受著作權保障,若有,那就是屬於改作的範圍 05/31 23:43
→ hifree:若無那就是單純重製;雖然改作後的衍生著作也為著作權保障 05/31 23:43
→ hifree:但因為改作權乃專屬於著作權人,所以縱使你有新創意之加入 05/31 23:45
→ hifree:但只要是使用到原著作的成分存在,就該部分仍需要經過原著作 05/31 23:45
→ hifree:權人的同意,否則即有侵害原著作權人之改作權之可能 05/31 23:45
→ kenotic:法律真困難呀,我很佩服跟尊敬你們的專業 06/01 23:07
推 car:推推 ~ 06/01 23:42
推 priorart:可否請h大指教何以Koons v. Art Rogers此一經典案例係屬 06/02 11:58
→ priorart:"改作"? 該案中歷審法院皆認被告原告作品間存在實質相似 06/02 12:01
→ priorart:(substantial similarity) 且被告若干局部修飾對兩作品之 06/02 12:02
→ priorart:顯著相似亦不生實質影響 依h大見解改作需有新創意始當之 06/02 12:05
→ priorart:則此案恐仍屬重製範疇而難謂改作 06/02 12:06
→ ealvis:該案應是爭執satire/parody的區別,parody又是fair use特例 06/02 16:04
→ treasurehill:二者表現形式不一樣,一個是2D照片,一個是3D雕塑 06/02 17:31
→ treasurehill:怎麼可能是單純重製 06/02 17:31
→ treasurehill:至於實質相似,在改作中也有實質相似啊,否則為什麼 06/02 17:33
→ treasurehill:為什麼要經過原著作權人的同意,就是因為它使用到原 06/02 17:34
→ treasurehill:著作之成分,但這並不代表它不是改作 06/02 17:34
推 priorart:律師提出parody此抗辯也算努力 可惜於本案過於牽強 06/02 21:48
→ priorart:2D轉3D原則屬重製 加入新創意始屬改作 此為台美通說 如: 06/02 21:51
→ priorart:並未肯認有新創意存在 故視為改作難以理解 06/02 21:53
→ treasurehill:你的通說見解有問題,至少我看的說法並不認為2D轉3D 06/02 21:58
→ treasurehill:而本案美國法院判決也從未說其是reproduction,反而 06/02 22:07
→ treasurehill:是以衍生著作(derivative work)稱之,所以我不知道你 06/02 22:09
→ treasurehill:所謂的單純重製說的依據何在 06/02 22:10
→ treasurehill:reproduction是原告主張的,但法院從未採納 06/02 22:16
→ treasurehill:再來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所謂的立體重製,僅承認建築 06/02 22:38
→ treasurehill: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並不包括其他,所以你所 06/02 22:38
→ treasurehill:謂的通說與現行法規定似乎明顯不符 06/02 22:39
→ priorart:即因法無明文實務有爭議 故如台83內著8303793函釋及章忠 06/02 23:23
→ priorart:2D-3D不可能屬重製之通說依據為何以供參酌 06/02 23:26
→ treasurehill:這不叫通說好杯,至少通說的定義不是拿一個學者見解 06/02 23:27
→ priorart:另該案被告產品當然屬derivative work 但美國衍生著作態 06/02 23:27
→ treasurehill:出來就叫通說,而且著作權法的學者通說應該市蕭雄淋 06/02 23:28
→ priorart:樣甚多 未必皆具新創意 06/02 23:28
推 treasurehill:謝銘洋這類學者才叫通說吧,至少他們的學術論文比較多 06/02 23:30
→ treasurehill:而判決是沒有拘束力的,判例才有拘束力 06/02 23:31
→ treasurehill:至於derivative work在我國法就是衍生著作(改作) 06/02 23:31
→ treasurehill:而reproduction則是指重製,二者不可不辨 06/02 23:32
→ priorart:麻煩舉出支持2D-3D不可能屬重製之學者見解 蕭謝當然皆可 06/02 23:33
→ treasurehill:前面不是已經講的那麼清楚了,著作權法第三條明文定義 06/02 23:35
→ treasurehill:的立體重製只有建築設計圖實施而已,其他的都是逾越法 06/02 23:35
→ treasurehill:文的定義 06/02 23:36
→ priorart:該美國案當然在美國法脈絡下認定為derivative work 不可 06/02 23:36
→ priorart:與台灣混淆 06/02 23:37
→ treasurehill:既然不可混淆,那本案美國法院判決就沒說2d-3D是重製 06/02 23:39
→ treasurehill:為什麼還會有所2d-3D是重製的台美通說之見解? 06/02 23:40
→ priorart:若需以法條為準 則如本篇h大所提平面立體差異在是否另有 06/02 23:43
→ priorart:創意及後續問題皆逾越法條 可免再討論 06/02 23:46
→ treasurehill:他也不認為2d-3D當然屬重製範疇,僅有在圖形著作才有 06/02 23:48
→ treasurehill: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並無適用,所以你的通說見解是錯的 06/02 23:48
→ treasurehill:那款的規定本來是在保護工業設計,不是你所謂的2d-3d 06/02 23:53
→ treasurehill:就叫重製,你的解讀顯然錯誤 06/02 23:53
→ treasurehill:而且那款規定在新法中已經刪除了,你的通說僅存在於 06/03 00:00
→ treasurehill:於舊法時代,新法並無任何法源依據,自然也就無所謂通 06/03 00:00
→ treasurehill:通說不通說了,應該回到專利法或工業設計法的領域規定 06/03 00:02
→ treasurehill:不應該跟著作權法的重製定義混淆 06/03 00:04
推 priorart:蕭律師此篇在討論著作權法/專利保護標的競合缺漏 但已非 06/03 00:10
→ priorart:今日著作權法面貌 自無對錯問題 若有其對修法後新見解可 06/03 00:12
→ priorart:再提出討論 至於法條通說之爭不再討論 待h大回覆其見解 06/03 00:14
→ treasurehill:先生你沒看清楚你引那個判決的法文依據 06/03 00:15
→ treasurehill:如為圖形著作,就平面或立體轉變成立體或平面者,視 06/03 00:15
→ treasurehill:重製。」就他人平面或立體圖形仿製、重製為立體或平 06/03 00:16
→ treasurehill:立體或平面著作者」, 06/03 00:16
→ treasurehill:人家明明講的就只有圖形著作,什麼時擴張到其他著作 06/03 00:17
→ treasurehill:而且這個條文早就刪除了,現行法明文承認的立體重製 06/03 00:18
→ treasurehill:就只有建築著作而已,並無你所謂任何2d-3D原則上均屬 06/03 00:19
→ treasurehill:重製的說法 06/03 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