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kaikai1112:yes 06/20 18:49
→ ides13:謝謝。不知道為什麼日本和韓國不行? 06/20 20:38
推 whitejoker:變更發明人好像是會有問題的吧? 06/20 22:53
推 kaikai1112:台灣只要重送申請權證明文件 和專利證書給官方補正蓋章 06/21 07:24
→ kaikai1112:這樣就可以了 最近處理了兩件這樣的 case 06/21 07:25
→ kaikai1112:不過 我們是新增發明人 ...... 06/21 07:26
→ kaikai1112:我比較好奇 如果前後的發明人完全不一樣 會怎樣呢??? 06/21 07:27
→ iptaiwan:發明人全換也不會怎麼樣 06/21 09:50
推 kaikai1112:我是指 發明人全換 代表原來那張申請權證明文件.... 06/21 10:19
→ kaikai1112:整張都是跟本來不一樣的 這樣的申請權證明文件..... 06/21 10:21
→ kaikai1112:還能證明 申請權人有申請權????? 06/21 10:21
→ kaikai1112:我是指就法理上而言 這樣是不是代表當初申請時 06/21 10:22
→ kaikai1112:文件並不齊備....(所以的發明人都不一樣) 06/21 10:23
→ kaikai1112:(要如何說明 只是漏列 增修 補正 而不是不齊備....) 06/21 10:25
推 kaikai1112:當然 實務上也許以智財局的認定 是可以"不會怎麼樣"... 06/21 10:28
→ kaikai1112:這一部分也是可以落在 官方的"裁量範圍"內啦.... 06/21 10:29
推 piglauhk:K大是自問自答的意思嗎 XDDDD 06/21 10:38
※ 編輯: ides13 來自: 220.134.238.126 (06/21 11:15)
推 piglauhk:打去智財局問比較快 真的 06/21 12:45
→ VanDeLord:這種實務問題,還是問專責機關相關人員最快且有效 06/21 13:01
推 WAIJEE:而且要多問幾次 這種特殊情況的 被問的智財局人員搞不好自 06/21 23:56
→ WAIJEE:己也不清楚 06/21 23:56
※ 編輯: ides13 來自: 61.216.169.23 (06/22 23:07)
→ VanDeLord:大陸這一塊要附理由說明,不一定穩過 06/23 14:17
→ ides13:謝謝提醒! 06/23 1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