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看板Patent
標題Re: [問題] 這樣的案子大家會怎麼寫
時間Fri Jul 13 23:05:47 2012
※ 引述《deathcustom (litron-intl)》之銘言:
: 原始結構A(稍異於傳統結構,可提供下列流程B之操作,傳統結構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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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經由一連串流程B
: 產生最後結構C(迥異於傳統結構)
: 當然可以有一個方法項包括原始結構A、流程B、產生結構C這樣
: 我的問題是
: 結構項大家會寫A還是C
: 我個人是覺得一定要寫C(用來抓最終產品)
: 也就是要不就是結構A、結構C跟方法項B
: 要不就是結構C跟方法項B
: 我老闆覺得寫結構A跟方法項B
首先 原始結構A-稍異於傳統結構
所以兩者之間的差異 是否達到進步性????
要注意 專利要件的判定 是要拿 Claim 跟習知比....
只有 Claim 有界定並構成限制的內容 才會對可專利性有幫助....
"物" 將來可以拿來幹嘛 基本上是不會對可專利性有幫助....
: A點明他結構可供流程B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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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明???? 在那裡點明.... Claim or 後續申復答辯中????
基本上 如果要在 申復答辯 中點明"可供流程B之操作" 才能獲准專利的話....
那這樣就構成 "禁反言" 而將 A結構 與流程B 綁在一起了....
至於 在 Claim 中點明的話...就是更明確地把 A結構 與流程B 綁在一起
在解讀時 要同時有 A結構 與流程B 才會構成侵權
: (他覺得可以直接去抓別人類似結構A的東西A'
A' 是指.....傳統結構????
如果是.... 那麼就算 A' 掉進 結構A Claim 的界定內容
結構A Claim 還是抓不到 A'
因為有種東西叫 "先前技術阻卻"........
: 但是我覺得被告只要宣稱該A'並沒有要進行流程B之操作
: 另外是,如果抓到對方一個結構C
: 可是"沒有證據證明他要經由結構A跟流程B"產生的話不就告不成了
: 除非同時抓到對手有結構A跟結構C,才能合理用結構項A跟方法項B來告吧?)
: 請問大家的意見?
上面是我的看法....希望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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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2.28.186
推 deathcustom:我本來也是持同樣看法...... 07/13 23:13
→ hantang:第二段 不會被說 標的不明確 嗎 07/14 16:35
→ ame667:A Claim 可以抓到 A' , 這不是什麼先前技術阻卻不阻卻. 07/14 22:43
→ ame667:還有物與方法確定可以一起claim嗎? 07/14 22:44
→ ame667:同意h大, 確實是標的不明確. 07/14 2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