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題後半逾越國內優先權主張期間才完成的實施例部分,管見以為應該
在主張國內優先權部分是沒救了.因為專利法逐條釋義上寫很清楚,"12個月
....其性質並屬法定不變期間."(94年版,P82)
何謂<法定不變期間>?在實務上這是很硬的講法唷.
我夢到有一份解答居然寫可依專利法第29條1項3款的解釋,把前案分割後
留下的母案當成優先權基礎以主張補進去.可能會有這種事情嗎?
B案在逾越國內優先權主張期間部分的第二個爭點,應該是要考擬制喪失
新穎性或先申請原則的要件,在無法依附A案專利以主張國內優先權的時候.
此時B案的可專利性,會否因為有一個技術特徵極類似的A案在前而被封鎖?
請大家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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