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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題後半逾越國內優先權主張期間才完成的實施例部分,管見以為應該 在主張國內優先權部分是沒救了.因為專利法逐條釋義上寫很清楚,"12個月 ....其性質並屬法定不變期間."(94年版,P82) 何謂<法定不變期間>?在實務上這是很硬的講法唷. 我夢到有一份解答居然寫可依專利法第29條1項3款的解釋,把前案分割後 留下的母案當成優先權基礎以主張補進去.可能會有這種事情嗎? B案在逾越國內優先權主張期間部分的第二個爭點,應該是要考擬制喪失 新穎性或先申請原則的要件,在無法依附A案專利以主張國內優先權的時候. 此時B案的可專利性,會否因為有一個技術特徵極類似的A案在前而被封鎖? 請大家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submachine 來自: 118.168.76.22 (08/26 2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