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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rocessior (korman)》之銘言: : 小弟最近k專利法規 忽然想到如果有以下情況 專利是否還能通過 : 有一甲先生 在美國申請一個發明專利時間為100年3月 因美國和我國 : 都是WTO會員國 據有專利互惠 如果甲先生 再100年9月到台灣申請 : 同一專利 他當然可以主張國際優先權 依巴黎公約 : 但問題是在100年6月 乙先生已經在台灣申情同樣的專利 : 台灣屬於先申請主義 這時候專利要給誰 : 給甲代表主張國際優先權 你的申請日就是優先權日 : 給乙就代表 國際優先權日只是判斷專利三要件日 而非申請日 : 有人知道國際優先權的申請日 是以你當下所申請的日期為準 : 還是以優先權日為準。。。 審查基準針對23條之適用解釋如下 2.7.2引證文件 (2)先申請案之申請日(主張優先權者為優先權日)必須早於後申請 案之申請日(主張優先權者為優先權日),且應在該後申請案申 請日之後公開或公告。先申請案於審查當時尚未公開或公告者, 不得作為引證文件。 甲案之"優先權日"早於乙案之申請日(如果乙沒有優先權) 所以依照專23及審查基準2.7.2-(2)的結論 甲案為乙案之擬制新穎性前案 乙案不為甲案之前案 按此一基礎,如果甲沒有在台灣申請,則此專利確定為乙所得 甲有在台灣申請,且有主張國外優先權,則此一專利僅為甲所得 因為"同一發明不得授予多個專利"(專31),所以絕對不會發生甲乙都得的狀況 另外在實質審查考慮三要件時,對擬制新穎性的部分 2.7.2-(4)明白的說了 (4)先申請案主張國際優先權或國內優先權者,對於已揭露於優先權 基礎案及先申請案說明書全文中之發明或新型,認定申請先、後 的時點應為該先申請案之優先權日;對於僅揭露於先申請案說明 書全文但未揭露於優先權基礎案之發明或新型,認定申請先、後 的時點應為該先申請案之申請日。 也就是說,如果有優先權未揭露的,則以申請日為基準 被優先權母案所揭露的,就以優先權日為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90.169 ※ 編輯: deathcustom 來自: 114.42.90.169 (08/28 15:24)
orsonplus:是的 幾年前手上就有案子這樣栽過 乙案就掰掰了~ 08/28 15:51
deathcustom:話說,o大啥時要辦板聚?~"~國考都炸完了說QQ 08/28 15:58
orsonplus:當然要辦,只是我現在常駐新竹,台北人多應該又是在台北 08/28 16:43
orsonplus:所以可以徵求在台北的板友當協辦人員嗎~(疑 推文離題) 08/28 16:44
deathcustom:看p大還是V大要不要出來主持大局(咦?) 08/28 16:46
VanDeLord:?我比較喜歡攪局..XD 08/28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