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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rocessior (korman)》之銘言: : ※ 引述《deathcustom (litron-intl)》之銘言: : : 審查基準針對23條之適用解釋如下 : : 2.7.2引證文件 : : (2)先申請案之申請日(主張優先權者為優先權日)必須早於後申請 : : 案之申請日(主張優先權者為優先權日),且應在該後申請案申 : : 請日之後公開或公告。先申請案於審查當時尚未公開或公告者, : : 不得作為引證文件。 : : 甲案之"優先權日"早於乙案之申請日(如果乙沒有優先權) : : 所以依照專23及審查基準2.7.2-(2)的結論 : : 甲案為乙案之擬制新穎性前案 : : 乙案不為甲案之前案 : : 按此一基礎,如果甲沒有在台灣申請,則此專利確定為乙所得 : : 甲有在台灣申請,且有主張國外優先權,則此一專利僅為甲所得 : : 因為"同一發明不得授予多個專利"(專31),所以絕對不會發生甲乙都得的狀況 : (====================================================================== : : 另外在實質審查考慮三要件時,對擬制新穎性的部分 : : 2.7.2-(4)明白的說了 : : (4)先申請案主張國際優先權或國內優先權者,對於已揭露於優先權 : : 基礎案及先申請案說明書全文中之發明或新型,認定申請先、後 : : 的時點應為該先申請案之優先權日;對於僅揭露於先申請案說明 : : 書全文但未揭露於優先權基礎案之發明或新型,認定申請先、後 : : 的時點應為該先申請案之申請日。 : : 也就是說,如果有優先權未揭露的,則以申請日為基準 : : 被優先權母案所揭露的,就以優先權日為準 : ========================================================================)) 這一段是跨國申請偶爾會發生的事情 也就是A案在甲國申請,揭露了(1)(2)(3) 後來在乙國申請B案,宣告A案為其優先權母案 然而B案中多了(4)其未為A所揭露,亦非隱含之概念 所以在審(4)的時候,三要件的參考日是B案實質的申請日而非其優先權日(A案申請日) 或是(今年考題)王五欲在B案中增加之實施例如果不是A案所隱含之概念 則其三要件審查之參考日即為B案之實質申請日 這就如同美國CIP之規範一樣 == 結論就是,今年的王五超展開的啊 不愧大刀之名 == : 上面的都懂了只有括號起來這一段不太懂 白話文是不是可以說 假如甲 : 雖然後申請 但他在他的專利說明書或者專利表格 沒有主張優先權 是不是 : 智產局就會判專利權給乙 因為乙的申請日比甲早 台灣是以先申請主義的精神 : 然後就算乙拿到了專利 我想甲也可以對他採取舉發 因為在乙申請專利時 只專利技術 : 以在美國申請被公開了不具有新穎性。。。 : 還有我念書發現 新穎性的優先權日 不等同於申請日 這點跟國內和國外優先權有些 : 許不同。。不知理解是否有錯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6.54.178
piglauhk:推超展開 08/29 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