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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edavid (David)》之銘言: : 前面吃光光 : 我今年沒考專利師,看著版上討論好熱烈,剛好今天碰到一個實際的案子, : 想跟大家討論一下 : 甲案(美國)申請日 2010年12月12日,主張台灣國際優先權 2010年10月11日 : 乙案(美國)申請日 2011年10月8日,主張美國臨時案優先權 2010年10月11日 : 乙案(台灣)申請日 2011年10月9日,主張美國臨時案優先權 2010年10月11日 就日期部份 順序應為 A台,B美臨同日申請→ A美→B美→B台 ( 後 案 之 母 案 ) : 最妙的事情是...不同發明人、相同技術內容,Claim範圍除了用字不同外, : 幾乎一模一樣... 若申請人相異、但有"關係" 那可能要提醒一下客戶內部資訊保安的問題 若申請人相同 則建議以後該司案件由貴所獨立承包 以避免此狀況再次發生... : 甲案在美國看起來可能會遭 102(e)核駁,但可以輕易用SWEAR BACK克服... 若無記錯 102e 要"before" 同日應該不適用102(e) 請確認? : 乙案在美國審查階段應該沒問題...後續若有訴訟應該就會有一堆爛帳要清理 =台案= 本狀況在台灣 甲、乙案兩案應只能按31條擇一 或修claim以使其為前案的下位而閃開"同一發明"的定義 同時 若23條又沒適格前案 也只能給你准... ~( ̄﹁ ̄)~ =美案= 就swear back吧 反正案子無論如何都得先准 准了以後後續訟訴端如何爭執 是比發明日還是怎樣 就讓律師們來煩惱吧 XDDDD : (1) 假設之後美國甲乙案都准了...乙案申請人該怎麼去把甲案打掉? : (假設全世界沒有前案資料了),我想不到乙案申請人要如何可以在提出再審(re)前, : 找到十足把握的證據 以我的理解 應該是要比發明日 在沒辦法調閱對造內部文件之前提下 本題無解? (請不吝提正) 還是說 可以打電話或發EMAIL去對方RD問 "請問你們某案的技術是什麼時候完成的?" 搞不好可以因而取得發明日唷 啾咪~XDDD : (2) 另外,那乙案的台灣案? 假設乙案一直不提實審查到 2013年10月 : 這期間就算乙案公開,也要等乙案提實審,甲案才能跟乙案協調,對吧? 此題爭點應在於未提實審之發明申請案是否得為31條之適格標的 專利法說: 『相同發明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發明專利。 但後申請者所主張之優先權日早於先申請者之申請日者,不在此限。 』 其"申請案"一詞未以提出實審者為限 又跑去翻了一下基準 關於第三十一條的說明通通都以 "申請案"一詞為之 也沒看到 "實質審查"一詞 所以依俺判斷 雖理論上沒申請審查就不會有專利權... 但若照著法條走. 當『甲案』審查時 乙案還是會被挖出來要他們擇一為之 很奇怪 但好像是這樣? 不知道實務上為何? 也請版上先進不吝指教 (  ̄ c ̄)y▂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21.159.67
kaikai1112:看看美國案受讓人是不是相同 (同一公司) 相同的話 08/31 10:29
deathcustom:eedavid說乙要把甲打掉那應該是不同公司啊~"~ 08/31 10:30
deathcustom:所以我才會好奇怎麼可能那麼巧合XDDD可以買樂透了 08/31 10:30
kaikai1112:官方會要求做 terminal disclaimer 來克服 重複專利 08/31 10:31
kaikai1112:double patenting 的問題 terminal disclaimer 08/31 10:32
kaikai1112:也是美國獨有的特殊制度........... 08/31 10:32
piglauhk:對USPTO來說 TD很好阿 兩案並存專利期間一樣 還可以收兩 08/31 10:33
piglauhk:份年費 爽爽賺 何樂而不為? XDDDD 08/31 10:34
※ 編輯: piglauhk 來自: 211.21.159.67 (08/31 1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