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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邊想要跟大家請問一個小小的實務問題。 平常在校事務所稿如果字數過多時, 部門前輩及主管常常會說發明內容那個段落可以刪一刪留獨立項的部分就好, (發明內容的段落通常看到都是把所有權利項在此重提一次) 在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中也看過蠻多專利是這麼個做法, 但回頭看看TIPO的審查基準: 1.4.2.1發明所屬之技術領域 1.4.2.2先前技術 1.4.2.3發明內容 1.4.2.3.1所欲解決之問題 1.4.2.3.2技術手段 技術手段,係申請人為解決問題獲致功效所採取之技術方案,為技術特徵所構成。技術手 段為發明說明的核心,亦為實施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之發明的內容。為符合充分揭露而可 據以實施之要件,應明確且充分記載技術手段的技術特徵,亦即技術手段之記載至少應反 映申請專利範圍中獨立項所有的必要技術特徵以及附屬項中之附加技術特徵。為避免認定 上之困擾及分歧,記載之用語應與申請專利範圍之用語一致。 1.4.2.3.3功效 1.4.2.4實施方式 1.4.2.5圖式簡單說明 想請問各位前輩,本段內容到底有沒有必要全部的權利項都要提到,到底刪了會不會對這 篇專利有不好的影響呢? 影響是什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6.222.12
deathcustom:能寫盡量寫啊,這樣到時候如果要把附屬項扶正的時候 09/04 17:40
deathcustom:才不會因為沒有支撐而QQ 09/04 17:40
deathcustom:claim:越精簡越好,spec:越詳細越好 09/04 17:41
jingming:但實施方式的段落應該就有支持基礎了? 09/04 17:42
※ 編輯: jingming 來自: 203.66.222.12 (09/04 17:58)
DragonDeath:通常不會 但是在若干國家會喪失充分支持 09/04 18:07
jingming:請問DragonDeath大,是哪些國家特別需要注意呢? 09/04 18:13
piglauhk:中國大陸 09/04 20:06
orsonplus:很多CN代理人怕麻煩 弄了很多自己為形式上保險的規則 09/04 20:49
orsonplus:事務所跟事務所之間 也為了降低風險跟不必要的費用 09/04 20:50
orsonplus:就盡量避免各種可能在形式上就被駁的格式... 09/04 20:51
concen:目前大陸案還沒遇到這樣因此被駁的,以後不知道 09/05 03:43
concen:至於配合的三家事務所,有一家會這樣做,另兩家沒有 09/05 0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