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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又要來麻煩各位高手了 目前遇到一個問題 有個案子在台灣已經先行在研討會公開過了,目前還在6個月的優惠期內 我想請問同一案要申請大陸專利時,可以以台灣案為優先權,並認同上述的優惠期 不把在台灣研討會公開這件事當作已公開的事實嗎?? 麻煩大家解惑,謝謝! -- 『我們相似卻又有著如天壤之別的差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4.7.123
piglauhk:在極大多數狀態下 不行。大陸專§24條 1項 09/12 11:01
piglauhk:以及第2項均以 中國大陸政府指定 或 承認為限 09/12 11:01
piglauhk:就算北京大學的內部學術發表會也不適用前述規定 09/12 11:02
piglauhk:更何況是... 基本上 當公開日早於申請日 優先權日之主張 09/12 11:04
piglauhk:將幾近無用 (  ̄ c ̄)y▂ξ 09/12 11:05
ntbi:所以如果此案要申請大陸專利,就會被視為已公開? 09/12 11:05
piglauhk:是的 除非 你願意花點心思在非本意公開這部份操作 不然.. 09/12 11:09
piglauhk:應係自始喪失新穎性 以上內容 若有誤也請先進不吝指正 09/12 11:10
orsonplus:SIPO的規定比起TIPO要硬,而且TIPO都從寬解釋啊 XD 09/12 11:31
piglauhk:對了 提醒一下原PO 台灣跟大陸的非出於本意公開.. 09/12 11:56
piglauhk:係指『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洩露.. 09/12 11:57
piglauhk:『他人』並未排除發明人 所以...(  ̄ c ̄)y▂ξ 09/12 12:00
VanDeLord:以台灣案為基礎主張大陸案優先權,提到這樣就好 09/12 12:57
VanDeLord:若直接申請大陸案就gg(good game = game over) 09/12 12:58
VanDeLord:ㄟ表達出問題,主要就是先申請台灣案,申請大陸案時主張台 09/12 13:02
piglauhk:主張優先權還是得GG 事因公開日早於優先權日...XD 09/12 13:02
VanDeLord:灣先申請案為優先權基礎案 09/12 13:02
piglauhk:不好意思把V大弄斷 >///< 09/12 13:02
VanDeLord: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兩岸.... 09/12 13:03
VanDeLord:我的理解事除非大陸官方不承認此特別法,我下午打電話問 09/12 13:04
VanDeLord:看看代理人(前審委)的意見 09/12 13:04
VanDeLord:主要是參考"台灣同胞專利申請的若干規定" 09/12 13:05
VanDeLord:p大這麼客氣...不才內心微微一震(該不會我理解錯誤XD) 09/12 13:07
piglauhk:弄斷了V大[的推文] (然後 原文是說申請前己公開 so...) 09/12 13:09
kaikai1112:→ piglauhk:『他人』並未排除發明人 ...這個有確定嗎? 09/12 13:57
piglauhk:沒有確定 但專利法 專利審查基準等等等都未見 他人有包含 09/12 14:29
piglauhk:發明人的規定 換個方式想 受雇人發明東西 但洩露予他人 09/12 14:30
piglauhk:雇用人應得合理主張 非出於本意而洩露才對? 09/12 14:32
piglauhk:同理 以其文義觀之 學校若無默許學生公開 那均應適用此款 09/12 14:41
piglauhk:規定才對 不知道這樣有沒有過度解讀? XD 09/12 14:41
piglauhk:上述第四句更正 都未見『他人』排除『發明人』的規定 09/12 15:07
VanDeLord:他人指任何人,並未排除發明人 09/12 16:10
VanDeLord:代理人打電話過來,講完就掛了,忘記問XD 等等問另一家@@ 09/12 16:11
VanDeLord:P大說的24條在審基中有說明申請人(包括發明人) 09/12 16:14
VanDeLord:故他人已排除發明人 09/12 16:16
piglauhk:V大指的是台灣的審查基準還是大陸的審查指南 囧? 09/12 16:19
VanDeLord:大陸XD 實審\新穎性\不喪失新穎性的寬限期 09/12 16:20
piglauhk:我看到了 小的認為該(包括發明人)並不適用於此狀況... 09/12 16:27
piglauhk:待下班再來發文探討好了 XD 09/12 16:27
ntbi:想不到引起熱烈討論,先謝謝大家熱心幫我解答!! 09/12 16:36
piglauhk:看了一下 V大的應該才是正解 大陸的申請人係廣泛地包含有 09/12 16:39
piglauhk:發明人的樣子 雖其未明確地予以排除便是 ( ̄﹁ ̄) 09/12 16:41
piglauhk:越想就越覺得奇怪 在發明人與申請人相異時 為何發明人違 09/12 16:53
piglauhk:反與申請人協議公開內容 專利法卻無法對申請人給予保護 09/12 16:53
piglauhk:畢竟內容成果是申請人的東西 發明人無權公開 09/12 16:55
piglauhk:若其將發明人排除在外 不就跟他的立法原意背道而馳嗎? 09/12 16:57
piglauhk:還是說 他的申請人/發明人的公開 是指第1、2款 09/12 17:00
piglauhk:而[第三人...]部份只有說明到部份的狀況 而未包含有發明 09/12 17:01
piglauhk:人違反協議的部份? 09/12 17:01
car: 記得 PRC的優先權和寬限期是可以疊加 / 台灣不行疊加 09/16 00:05
car: 重點會是落在寬限期承認的情形兩岸會略有不同 09/16 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