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anDeLord:P大說的24條在審基中有說明申請人(包括發明人) 09/12 16:14
→ VanDeLord:故他人已排除發明人 09/12 16:16
中華民國專利法
專利法第22條
...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並於其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申請,該事實非屬第一項各款或前項
不得取得發明專利之情事:
1.因研究、實驗目的、
2.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
3.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漏之發明
專利審查基準
2.6.3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漏者
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洩漏申請專利之發明的內容,使該發明能為公眾得知,申請人於洩
漏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專利者不喪失新穎性。至於公眾實際上是否已閱覽或是否已真正得
知該發明內容,則非所問。
主張非出於申請人本意之洩漏者,該主張之事實涵蓋他人違反保密之約定或默契而將發
明內容公開之情事,{{該主張之事實}}亦得包括以威脅、詐欺或竊取等非法手段由申請人
或發明人處得知發明內容之情事。
審查基準係以開放式寫法來記載其限制 其後段發明人應與前句之他人一詞無關
故敝人認為他人一詞係指 申請人以外之任意第三人 (包含發明人)
也就是若發明人未依其與申請人之保密約定或默契對該發明逕予公開
亦應適用本法之規定 同理 學校-學生、雇主-雇員等關係亦應適用此條款
中國大陸
專利法第24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洩露其內容的。
專利審查指南
6.3.3 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洩露其內容
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洩露其內容所造成的公開,包括他人未遵守明示或者默示的保密信
約而將發明創造的內容公開,也包括他人用威脅、欺詐或者間諜活動等手段從發明人或者
申請人那裡得知發明創造的內容而後造成的公開。 ...
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
寬限期和優先權的效力是不同的。它僅僅是把申請人(包括發明人)的某些公開,或者
此處是指 (一)(二)
第三人從申請人或發明人那裡以合法手段或者不合法手段得來的發明創造的某些公開,認
為是不損害該專利申請新穎性和創造性的公開。
此處應係指(三)
(三)的說明很怪 我是覺得此部份係省略了發明人違反協議時的處理方式
且發明人為不法的公開時 仍應得適用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洩露其內容之規定
請先進指教 並提供意見、實務上的見解 甚至是正確答案 小的在此謝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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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40.130.65
※ 編輯: piglauhk 來自: 111.240.130.65 (09/12 22:15)
→ VanDeLord:中專24爭議不只這一塊,P大指的這塊似乎只能透過指南解釋 09/13 12:57
→ VanDeLord:另外新穎性優惠期(單一法域)與申請案優先權(跨法域)的確 09/13 12:58
→ VanDeLord:是不同概念 09/13 12:58
→ VanDeLord:昨天有跟中專代理人(也審委兼寫稿者)聊過,他的認知是較 09/13 13:00
→ VanDeLord:為嚴格,(把台灣包括在中國內),認為是不可以的,直到我提 09/13 13:01
→ VanDeLord:出"台灣同胞申請專利的若干規定"後,才說要找資料確認 09/13 13:01
→ VanDeLord:現行部分中專法跟台港澳有關的部分會獨立出來,像是申請 09/13 13:03
→ VanDeLord:優惠費用等等,但法規是一回事,實務執行又是一回事,因人 09/13 13:04
→ VanDeLord:而異,不太好搞定 09/13 13:04
→ VanDeLord:跟P大所提申請人與發明人公開的部分,跟中專24有關的內容 09/13 13:04
→ VanDeLord:就是非申請人於寬限其內的再次公開,因此審基修法後納入 09/13 13:05
→ VanDeLord:(審基是中專指南) 09/13 13:05
→ VanDeLord:發明人 09/13 13:06
→ piglauhk: =口=! 我來去信代理人確認一下... 09/13 17:27
→ VanDeLord:2012「臺、中、美專利實務」國際研討會 ─ 台北場次 09/13 19:15
→ VanDeLord:或許可以去問看看 09/13 19:15
→ VanDeLord:感覺實務經驗應該很豐富 09/13 19:16
→ piglauhk: 去人家場子問這種問題 一整個是去踼館的感覺 XD 09/13 23:28
→ piglauhk: V大 麻煩你了 XD 09/13 23:29
→ VanDeLord:等看過陸代理人答應要給的資料後再看看... 09/14 08:40
→ piglauhk:今天收到三位大陸代理人的回信 三位都說可以 然後貼上一 09/14 18:19
→ piglauhk:模一樣的注意事項 前述的可以 是指『他人』包含發明人 09/14 18:20
→ piglauhk:-_-a 這...真是讓人困惑 09/14 18:20
→ VanDeLord:p大有指出指南提到的部分嗎? 09/14 20:32
→ VanDeLord:應該是問說第一次公開者為發明人,申請人與他人在申請日 09/14 20:51
→ VanDeLord:前六個月內的情況 09/14 20:51
→ VanDeLord:以上是指單一法域的情況 09/14 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