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gofunfull:<--不是先進; 個人認為"可補繳之方式"為一種例外 09/27 04:08
→ gofunfull:"真正的法定期限"應是原先的年費到期日 09/27 04:09
→ gofunfull:故問題的爭點應是在"法定期限的認定"? 09/27 04:10
→ gofunfull:上面這篇有提到相關的段落 (即將上路的新法 09/27 04:27
謝謝去兄提供好文 ^_^ 以下為引列原文及 小弟意見 請參酌
由於第96條第1項所定6個月補繳專利年費期間之性質,乃屬法定不變期間,不得申請展期
,且屆期未繳費,其專利權溯自期限屆滿日消滅。由於實務上,往往有申請人非因故意而
未依時繳納,本次修法增訂相關申請回復之規定。
[OS:補繳專利年費期間之性質,乃屬法定不變期間]
至於申請人或專利權人遲誤主張優先權、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與補繳第二年
以後專利年費之法定期間者,本次修法增訂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如非因故意遲誤者,得繳納
一定費用,於一定期間內例外給予救濟之機會,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如再遲誤此等期間,不
宜再使其有回復原狀規定之適用。
[OS:依其見解 其本意應為『繳年費』既己得藉新專§70補繳 且其期間己達一年
故其就『繳年費』之行為應不適用回復原狀的規定。
但『補繳』之法定期間之回復呢? 好像沒提到?
雖然感覺怪怪的 但...也請先進們不吝指導 謝謝
※ 編輯: piglauhk 來自: 211.21.159.67 (09/27 10:33)
→ car:新法17條第4項, 就是新的特別規定, 現行法條文如P大所解釋 09/27 20:23
→ car:法定期間就是法律規定的期間而已 XD 09/27 20:24
→ car:由於無法如指定期間請求主管機關展延, 才會有恢復權利的調和 09/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