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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之銘言: : 某甲與某乙 於 05/12/2010 申請美國專利 A案 : 美國審查委員經檢索後 : 提出 某甲與某丙 於 07/13/2009 提出申請 並主張 05/01/2009 之台灣優先權 : 並於 11/04/2010 早期公開之引證案 B (美國專利公開案) 為前案 : 請問 引證 B 是否為符合 USC 102 規定之前案 : 個人直覺的看法是 發明人相同 又公開未超過一年 : (以引證案之美國案申請日來看 也未超過一年) 應可用 Declaration 克服 : 但是事務所回覆 引證案有主張台灣案優先權(超過一年) 所以不能這樣克服 : 請問各位先進的看法是....... : 補充一下 暫且不論 有相同發明人 : 就可以用 Declaration 主張 "not by others" 這件事 : 依據 MPEP 2136.03 的內容 : 除了 US or PCT (WIPO案) 以外的 Foreign priority date : 是不能拿來當作 102(e) 的 Actual filing date (既視感....前不久好像討論過) : 所以 "引證案有主張台灣案優先權(超過一年) 因此不能克服" 是哪招?????? indeed 單從102(e)的法條解讀就表明了 要拿來當前案的必須是(1) "filed in the US" before the invention... (2) .....except that..國際申請案基於PCT以英文向美國公開.. 所以該美國案會成為前案,該台灣案不成為前案 但是1. 如果A案跟B案是同一申請人(法人)那就用103去聲明TD waive掉B案 2. 不同申請人,這會麻煩,當你swear back說自己的發明日早的時候 會不會根據135啟動interference?(要不要啟動看審委唷,除非當事人主動申請) 3. 有相同發明人的狀況,但是A案發明人不是B案發明人的子集,所以這種狀況 不是視同"同一發明人"(看2136.04第一段的敘述),除非你B案補上某乙,或是 在A案中拿掉某乙~"~ -- υ老伴啊,我們的孩子孵不出來耶… 、〝 嗚…我沒問題啊! ◢˙ 你到底吃了什麼? (( ﹊﹊﹊ ╯ 是台灣的問題… 〃◢◤ ●●● ◢ 〃 ◢▆ #####●●●●###### ▆◣ ▂▃▁£▃£▁▂▃ ############# ▂▁▃▁η▂η▁▃▁ ψcafelif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90.135 ※ 編輯: deathcustom 來自: 114.42.90.135 (10/04 15:17)
kaikai1112: swear back 好像很威 這個在 MPEP 哪裡有啊 10/04 15:30
piglauhk:swear back要證據 通常是事務所委案單或是訪談記綠 10/04 15:41
piglauhk:或是論文申請表格等非公開文件 但本案相隔十個月...囧 10/04 15:42
deathcustom:NTU現在有推研究記錄本,定期簽名就是為了這個~"~ 10/04 15:44
piglauhk:研究記錄本 人家都要改制了才來推...會不會太晚 XD 10/04 15:45
piglauhk:而且 "印象中"第三方公證人簽名才算 只有發明人簽沒用... 10/04 15:46
deathcustom:反正趕在明年3月以前送的都還是照舊法審lol 10/04 1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