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atent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某甲與某乙 於 05/12/2010 申請美國專利 A案 : 美國審查委員經檢索後 : 提出 某甲與某丙 於 07/13/2009 提出申請 並主張 05/01/2009 之台灣優先權 : 並於 11/04/2010 早期公開之引證案 B (美國專利公開案) 為前案 : 請問 引證 B 是否為符合 USC 102 規定之前案 : 個人直覺的看法是 發明人相同 又公開未超過一年 : (以引證案之美國案申請日來看 也未超過一年) 應可用 Declaration 克服 : 但是事務所回覆 引證案有主張台灣案優先權(超過一年) 所以不能這樣克服 : 請問各位先進的看法是....... : 補充一下 暫且不論 有相同發明人 : 就可以用 Declaration 主張 "not by others" 這件事 : 依據 MPEP 2136.03 的內容 : 除了 US or PCT (WIPO案) 以外的 Foreign priority date : 是不能拿來當作 102(e) 的 Actual filing date (既視感....前不久好像討論過) : 所以 "引證案有主張台灣案優先權(超過一年) 因此不能克服" 是哪招?????? 2136.04 Different Inventive Entity; Meaning of “By Another” http://www.uspto.gov/web/offices/pac/mpep/s2136.html#d0e206254 IF THERE IS ANY DIFFERENCE IN THE INVENTIVE ENTITY, THE REFERENCE IS “BY ANOTHER” 其個體只需要其中一人相異則可被視解讀為"被他人" 所以K大 本案發明人是甲乙 前案係甲丙 很難主張說其非為 『 BY OTHERS 』的樣子 而且...他案子就是還沒被公開 應該跟1年優惠期無關... 請參酌 ^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21.159.67
kaikai1112:所以 才說要做 declaration 宣誓不是 by others 10/04 15:27
kaikai1112:我也很傻眼 事務所居然跟我扯台灣案優先權 @.@ 10/04 15:28
deathcustom:不是by others那乙的貢獻在哪????你這樣會QQ喔 10/04 15:29
kaikai1112:甲是老師 乙丙都是學生........ so... 10/04 15:32
kaikai1112:有需要的 搞不好 以都可以一起簽........... 10/04 15:32
piglauhk:這案子要打 應犧牲學生 然後依2136.05予以答辯 10/04 15:36
deathcustom:可以把B案的發明人補上乙應該可以吧??? 10/04 15:36
piglauhk:要嘛加要嘛減 要嘛凹 凹得過 強度絕對夠 XDDDDD 10/04 15:37
※ 編輯: piglauhk 來自: 211.21.159.67 (10/04 15:38)
deathcustom:那你就先凹凹看,凹不過就看要補還是要犧牲乙XDDD 10/04 15:38
deathcustom:強烈建議該案轉委p所 10/04 15:39
piglauhk:......D大不用客氣 這種真的是辛苦錢 XD 10/04 15:40
deathcustom:p大,剛剛最後結論真的只要用103(c)就KO......tsk 10/04 16:11
piglauhk:D大 其效力僅及於103 若102都過不了 那...(遠目) 10/04 16:17
piglauhk:真是 例外一大堆 美專是有沒有那麼麻煩 =_= 10/04 16:19
deathcustom:沒有啊...是用103(c)去說AB兩案同assignee...TD下去 10/04 16:19
deathcustom:waive掉,這就是我文中的狀況1 10/04 16:19
piglauhk: 囧...這也可以用TD克服就對了 ? D大最近缺案子嗎 XDDD 10/04 16:25
deathcustom:缺很大XDDD年底目前好像沒啥案子QQ 10/04 16:27
piglauhk:D大 不是Double patenting的oa 也可以自動提TD來克服102 10/05 09:52
piglauhk:的核駁嗎 囧??? 10/05 09:52
deathcustom:看法條的寫法,應是可以,我們家也處理過@@ 10/05 09:59
edisonyeh:這條用的好 10/08 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