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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一詞有見於專利法第17條 又審查基準中有提及『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係以不能預見或不可避免之事由始屬之 故此 若申請人能一定程度的預見事情的發生即非屬本條之保護客體(?) 又: 一甲於99年12月26日申請有一專利 隔日因心血來潮於99年12月27日搶劫一乙女 於100.1.1入監服刑服刑2年至103.1.1 後專利於101年10月1准予專利 該處分於同天送達鄰居並代為簽收 又 專利法有規定3月內(102.2.1前)應繳納年費否則該專利權自始不存在 甲待103年1月1日出獄後 主張其因受刑而無法得悉該處分 故據專§17之『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來申請回復該案之狀態 請問: 問1. 因受刑而無法得知事實 是否得被主張為『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 而回復其權利? 問2. 該受刑人在搶劫後進行申請 而其入獄服監應非不能預見或不可避免之事由 故其搶劫之行為是否將影響前項之主張? 擬答: 答1. 該受刑人無法知悉該處分 雖係因其於獄中無法收發文書之故 惟其於申請之時應得知悉其專利有獲准之可能 故應於犯行入獄前 交付鄰居以代繳費 其未交付鄰居之行為 顯屬應注意而未注意之規定 且應無專§17之適用 答2. 同上 請問先進 此答是否恰當? 聽聞早前智財局有一類似案例 但找不到 可否請先進提供關鍵字?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21.159.67
deathcustom:1. 造成入獄之狀態應非"不能預見之事由"~"~ 10/08 16:49
deathcustom:不可歸責應該是從一開始就無法預測 10/08 17:00
deathcustom:比如1. 天災 2. 戰亂 這之類的 10/08 17:05
kaikai1112:請參考審查基準第一篇第十章 10/08 17:23
deathcustom:交寄日期以郵戳為憑,但是萬一郵差是阿嘉那怎麼辦 10/08 17:32
deathcustom:以這種精神看來,專22中教授、學生之發表不算非出本意 10/08 17:34
dakkk:智財局是有這案例 關鍵在處分的下達日是當事人無法預期的 10/08 21:45
※ 編輯: piglauhk 來自: 211.21.159.67 (10/09 15:50)
piglauhk:dak兄請問你還記得該案的關鍵字嗎? 10/09 15:50
car:行政程序法89條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10/09 22:01
dakkk:我去東吳聽課時 有個老師說當年這個案是他簽的^^ 10/10 21:28
piglauhk:這案子看來只好打去智慧局法規處問問... 10/11 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