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lauhk (我要當陽光型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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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法規] 專§17 不可不可歸責之事由 一詞有見於專
時間Mon Oct 8 16:45:43 2012
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一詞有見於專利法第17條
又審查基準中有提及『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係以不能預見或不可避免之事由始屬之
故此 若申請人能一定程度的預見事情的發生即非屬本條之保護客體(?)
又: 一甲於99年12月26日申請有一專利
隔日因心血來潮於99年12月27日搶劫一乙女 於100.1.1入監服刑服刑2年至103.1.1
後專利於101年10月1准予專利 該處分於同天送達鄰居並代為簽收
又 專利法有規定3月內(102.2.1前)應繳納年費否則該專利權自始不存在
甲待103年1月1日出獄後 主張其因受刑而無法得悉該處分
故據專§17之『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來申請回復該案之狀態
請問:
問1. 因受刑而無法得知事實 是否得被主張為『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
而回復其權利?
問2. 該受刑人在搶劫後進行申請 而其入獄服監應非不能預見或不可避免之事由
故其搶劫之行為是否將影響前項之主張?
擬答:
答1. 該受刑人無法知悉該處分 雖係因其於獄中無法收發文書之故
惟其於申請之時應得知悉其專利有獲准之可能 故應於犯行入獄前
交付鄰居以代繳費 其未交付鄰居之行為
顯屬應注意而未注意之規定 且應無專§17之適用
答2. 同上
請問先進 此答是否恰當?
聽聞早前智財局有一類似案例 但找不到 可否請先進提供關鍵字?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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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21.159.67
推 deathcustom:1. 造成入獄之狀態應非"不能預見之事由"~"~ 10/08 16:49
推 deathcustom:不可歸責應該是從一開始就無法預測 10/08 17:00
→ deathcustom:比如1. 天災 2. 戰亂 這之類的 10/08 17:05
推 kaikai1112:請參考審查基準第一篇第十章 10/08 17:23
推 deathcustom:交寄日期以郵戳為憑,但是萬一郵差是阿嘉那怎麼辦 10/08 17:32
→ deathcustom:以這種精神看來,專22中教授、學生之發表不算非出本意 10/08 17:34
推 dakkk:智財局是有這案例 關鍵在處分的下達日是當事人無法預期的 10/08 21:45
※ 編輯: piglauhk 來自: 211.21.159.67 (10/09 15:50)
→ piglauhk:dak兄請問你還記得該案的關鍵字嗎? 10/09 15:50
→ car:行政程序法89條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10/09 22:01
推 dakkk:我去東吳聽課時 有個老師說當年這個案是他簽的^^ 10/10 21:28
→ piglauhk:這案子看來只好打去智慧局法規處問問... 10/11 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