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lauhk (我要當陽光型男!!)
看板Patent
標題Re: [法規] 專§17 不可不可歸責之事由 一詞有見於專
時間Fri Oct 19 14:42:03 2012
去信內容如下:
針對中華民國現行專利法第17條所提及之『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一詞之定義,雖審
查基準中有提及『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係以不能預見或不可避免之事由始屬之,唯其判
斷標準尚欠明確,又,敝人尚未能於現存的資料中取得答案,故欲以此電郵請教之。
舉例來說:
問1.受刑人因入監而未能得悉處分而未能於補繳之法定期間內反應者,是否可主張專§17
之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來回復原狀?
問2.受雇人(發明人)未於(雇用人)申請人同意下惡意公開該內容,而申請人自公開後超過
6個月後方得悉該公開之事實時,是否可主張專§17之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來回復原
狀?
問3.申請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無法依法補繳規費時,是否可主張專§17之不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來回復原狀至該補繳期間?
問4.網路流傳貴局早前有受刑人成功引專§17條回復原狀之案例,未知是否能提供該案案
號,以便調閱?
以上,感謝貴局的幫忙,謝謝。
======================================================
回應如下
(Q1.受刑人因入監而未能得悉處分而未能於補繳之法定期間內反應者,是否可主張專§17
之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來回復原狀?)
A.1您的來信我們收到了,有關您的詢問,茲向您說明如下:
依據專利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申請人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延誤法定期間
者,於其原因消滅後30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回復原狀。所
謂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参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38號判決,係指
依客觀之標準,凡以通常之注意,而不能預見或不可避免之事由始屬之,若僅屬
主觀上有所謂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則不得據以申請回復原狀。
來函所舉事例,包括申請人因入監、因不可歸責於己均可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局申
請回復原狀,至於所提之事由是否屬已盡通常之注意,而仍不能預見或不可避免,
須依個案具體事證進行判斷。
 ̄ ̄ ̄ ̄ ̄ ̄ ̄ ̄ ̄ ̄ ̄ ̄ ̄
(OS:沒回答 但我問了兩位律師三位教公法的教授
共五位一致認為不可歸責於己條款大致等於天災
其中一位教授更表示 被關、被搶、被車撞、被綁架、郵差把信弄丟等等事實
均『非』屬 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四 ′)/~ ╧╧ )
(Q.2 受雇人(發明人)未於(雇用人)申請人同意下惡意公開該內容,而申請人自公開後超過
6個月後方得悉該公開之事實時,是否可主張專§17之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來回復原
狀?)
A.2 另受雇人於申請前之公開行為,亦適用專利法第22條之規定,而得為主張優惠期
事由之行為主體,故申請人應適用本法第22條之規定,於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技術
內容被洩漏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始得主張優惠期。若已逾6個月期間,即使申請
人敘明該事實,已無從適用該項規定主張例外不喪失新穎性,該公開事實的技術
內容仍屬於使申請專利之發明喪失新穎性之先前技術。故受雇人於申請前之公開\
行為,仍應於公開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已逾6個月期間者,不得作為主張不可歸
責於己之事由,據以申請回復原狀。
(OS: 專§22條之優惠期不得引用專§17予以延展...
6個月顯為法定不變期間 智慧局這樣逕行排除行程法§50的適用
似有越權之虞?
行程法§50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
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如該法定期間少於十日
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申請回復原狀。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
為之行政程序行為。遲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Q3.申請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無法依法補繳規費時,是否可主張專§17之不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來回復原狀至該補繳期間?)
敬祝
(Q4.網路流傳貴局早前有受刑人成功引專§17條回復原狀之案例,未知是否能提供該案案
號,以便調閱?)
萬事如意
看來智慧局不太想正面回應 是非得有人去函其主管機關陳情一下 才會有人發釋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21.159.67
推 dakkk:去訴願 國家資訊揭露請求權 10/19 15:02
→ piglauhk:d大 國家有責任公開資訊沒錯 但沒責任幫忙檢索(吧? XD) 10/19 15:09
→ piglauhk:再說 訴願要有標的行政處分 這應該要直接打行政訴訟... 10/19 15:13
※ 編輯: piglauhk 來自: 211.21.159.67 (10/19 15:16)
推 kaikai1112:P 大 莫忘"訴願前置主義"....而且權力未受損害.... 10/19 17:22
→ kaikai1112:是沒有辦法 訴願與行政訴訟的 10/19 17:23
→ piglauhk:謝K大 所以說沒出事都不能救濟? 偉哉 (  ̄ c ̄)y▂ξ 10/19 18:35
→ piglauhk:請教版友 非利害關係人是否要求行政機關進行釋法? 10/19 18:37
推 dakkk:以p大的態樣 應該是進行一般給付訴訟 10/19 20:15
推 dakkk:好奇的是 基於行政契約之類的一般給付訴訟也有訴願前置的適 10/19 20:17
→ dakkk:用嗎 10/19 20:17
→ piglauhk:謝D大 行訴§8 不用處分就可以提 既非處分 哪來訴願 = =+ 10/25 09:23
→ piglauhk:核駁、准審定是行政處分 領證後才算是行政契約的部份? 10/25 09:26
→ piglauhk:所以我猜應該還是要先提訴願? 10/25 09:27
推 whitejoker:既稱[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 不可歸責於己就不該只指 10/31 00:02
→ whitejoker:天災 但聽起來都是從嚴認定 應該還是要打過訴訟才有解 10/31 00:03
→ piglauhk:智財局燒起來就算其他阿 XDDD 10/31 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