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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預算考量來看,三種佈局皆有共通的X特徵,也就是說申請一案無疑是唯一的選擇 我同意前文推文i大的意見,申請1案,將主管要求的三種寫在不同的獨立項 但就其他層面的考量,我有些疑問... ※ 引述《DragonDeath (無名氏)》之銘言: : 最近在工作上又遇到問題 : 因此又要請教各位板上的神人了 : 以下是問題簡述 : 敝公司為設備廠 : 近來開發出某一嶄新設備X : 為配合設備X處理基板 故再配合設計出輸送裝置、清洗裝置等A、B、C、D ^^^^^^^^^^^^^^^^^^^^^^^^^^^^^^^^^^^^^^^^^^^^^ : A、B、C、D均為習知技術的設備 從上面的三句話裡,我看到有一個X,還有因為X而改良ABCD的 A',B',C',D' 也就是說,既有的A, B, C, D應該是無法直接與X做結合 即便可以,也應該沒有 manufacturability,否則為何還要配合X去設計 : 為了節省經費 小弟打算建議僅申請一件專利 : 獨立項有兩項,分別為設備X、及包含裝置A、B、C、D與設備X的系統S : 但主管卻認為應該分成三案 : 第一案為設備X 第二案為包含裝置A、B、C、D與設備X的系統S : 第三案為包含複數個裝置A、B、C、D與複數個設備X的系統S : 試問 就公司經濟效益(不是事務所經濟效益)與排他能力上的綜合考量 : 這兩種佈局何者為佳 : 先感謝各位強者了 就以上疑問,我認為對於排他能力的評量上,佔有很大的影響力 (1) 假設我多慮,A=A', B=B', C=C', D=D' 完全只是因為要輸出或清洗等功能與X結合 那麼真的申請一案即可,多寫幾組獨立項滿足主管的想法 (2) 倘若 A', B', C', D' 有經過設計,習知的ABCD無法簡單與X結合,我不清楚版大 有沒有要申請美國,若有,要注意限制選取的問題(台灣相對寬鬆很多) 不然,manufacturability其實也是一種有效克服進步性的手段,特別對於一些 應用到部分習知技術的案子 (3) 另外,撇開限制選取的問題,對我來說,S1=X+A' S2=X+B'...都是一種獨立項的 安排,也就是說在這嶄新的X設備為基礎,用不同獨立項的claim scope綁住不同 功能的周邊設備。(就像是買Iphone5 就要買他的傳輸線!?) 假設板大主管比較強勢,且習知的ABCD不等於A'B'C'D', 那麼有一種折衷的方式就是要求事務所寫一個說明書內容,兩種claim分兩案同時申請 (寫一件說明書內容,相對兩件新案,應該可以跟事務所談便宜的價格) 一件是包含至少兩組獨立項 設備X 和 包含裝置A'、B'、C'、D'與設備X的系統S 另一件包含多組獨立項 包含 X+A', X+B' ... 這樣板大就可以兼守專業,且替公司預算把關,又可以滿足主管的要求 以上是小弟的一點其他想法,歡迎大大們一起討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7.71.36
piglauhk:e大的思維很電機案 以機構案而言 所謂的設計輸送裝置... 11/09 02:23
piglauhk:大多係指規格的變更設計 要主張103其實難度非常高阿 XD 11/09 02:24
piglauhk:BTW很電機案 是稱讚的意思 E大不要誤會 11/09 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