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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大家好~ 我是范范范瑋琪 (完 全 大 誤 ~ !!!) <問的是美國實務> 想請教這幾天在板上爬文想到的一個例子 情況假設是 台灣A案為先申請案 美國B案主張台灣優先權 100年1月1日申請 100年3月1日申請 申請人為甲 申請人甲 發明人為甲乙丙丁 發明人為甲 簡而言之,美案主張國外優先權之發明人 與 先申請案之發明人不一致 往後被審查官針對此問題核駁,申請人甲是否能用103(C)克服? 而實際之答辯程序是要如何主張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0.242.129
piglauhk:范范你好 (。W。) 首先 前案是PRIOR ART 建議更正為先申 11/23 09:24
piglauhk:請案 不然容易搞混 而重點部份 讓其他版友來解答....(逃) 11/23 09:30
已更正 謝謝P大的建議 =)
DreamOfPilot:問題是? 兩案有共同發明人甲不是~~? 11/23 09:33
優先權案 我的認知是 發明人要一致 (有錯誤請指證 QAQ
piglauhk:美國吼 發明人組合需完全相同 否則視為"BY ANOTHER" 11/23 10:04
ides13:要求所有發明人讓渡給甲 11/23 15:20
ides13:本問題與103c無關。 11/23 15:21
ides13:聲明在美國的請求項的發明都是發明人甲發明的。 11/23 15:22
ides13:如果不是的話,本案有發明人錯誤登載的情況。 11/23 15:26
VanDeLord:發明人離職或拒不轉讓,就很麻煩...XD 11/23 16:28
orsonplus:離職或拒不轉讓....很難搞 Orz 11/23 17:39
piglauhk:不是可以請專利申請權人簽declaration克服? 11/23 18:13
kaikai1112:是可以簽阿 可以以後會不會被發明人錶 那就....... 11/23 18:49
VanDeLord:遇過一次,後來就要求研發到職一定要簽在職發明轉讓契約 11/23 19:14
VanDeLord:發明人離職前,拿離職證明或完成離職手續中都要再次檢查 11/23 19:15
VanDeLord:(經驗談...) 11/23 19:16
piglauhk:喔喔喔 學起來! 11/23 20:02
VanDeLord:記得要有英文版本 11/23 20:16
ides13:臺灣以前需要申請權轉讓證明書,如果沒有限定區域的話,若 11/24 08:57
ides13:以原版再附件翻譯本,不知是否可行,理論上應該可以才是。 11/24 08:57
※ 編輯: gofunfull 來自: 59.120.242.129 (11/29 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