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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接到一個OA 很莫名奇妙 拿來跟大家分享一下 說 明 書: 一X方法,利用一分解劑來將A分解成B; 該分解劑得為YY。 申請專利範圍: 一X方法,利用一分解劑來將A分解成B; [更正格式] 第一次OA : 該分解劑不明確,因為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無法推知該分解劑 於YY以外的其他可能 所以其為不明確。 ^^^^^^^^^^^^^^^^^^^^^^^^^^^^^ OA回應 : 專利法並未限制實施例之數量,故僅有單一實施例亦難稱不明確。 審定! : 同第一次OA之內容.... 想請教一下版友們 這審委的處分是不是有哪怪怪的?! 還是說 只是我少見多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21.159.67
KyotoHot:如果你1OA只嘴砲沒改claim 我是你的客戶我會發飆XD 11/28 16:27
VanDeLord:同意樓上 ...XD 11/28 16:30
piglauhk:此OA 有N個核駁理由 此為較具爭議者 所以不致於發飆 = =+ 11/28 16:34
VanDeLord:其實不一定要改claim,而是對實施方式具體解釋 11/28 16:35
piglauhk:再說 分解劑本身是key element 一開始就限縮成YY會不會有 11/28 16:35
piglauhk:點太快了 11/28 16:35
VanDeLord:不過我還不曾飆過in-firm的同業 11/28 16:35
kaikai1112:他其實是要駁 "不能支持" YY 單一實施例撐不起分解劑 11/28 16:44
piglauhk:BTW 最近核駁審定是不是都發得很隨便? 想階段性的慢慢縮 11/28 16:45
piglauhk:都不行 11/28 16:46
piglauhk:(-_-)a 好難懂他的準則在哪... 11/28 16:48
jerrytown:我遇過類似,該審委認知是你用上位來包,但卻只講一種實際 11/28 16:55
jerrytown:樣品,他覺得不可能每一種都有效,要嘛都舉出可用的名稱來 11/28 16:56
deathcustom:雙方認知不同,你認為YY的功能是把A分解成B 11/28 16:57
jerrytown:我講的是我遇的審委意見 11/28 16:58
deathcustom:你應該要寫得為YY或其它可將A分解為B之分解劑 11/28 16:58
deathcustom:我說的你是指P大orz 11/28 16:59
jerrytown:哈哈..樓上我懂 11/28 17:00
piglauhk:我打的是OA 說明書是另一大所寫的 句子很漂亮 很"霸氣" 11/28 17:08
※ 編輯: piglauhk 來自: 211.21.159.67 (11/28 17:10)
piglauhk:回jerry兄 你說的不無可能 用22-4駁我沒意見 但用26駁 11/28 17:14
piglauhk:那總要提個理由吧 專§26 是無法據以實施 但事實是依說明 11/28 17:17
deathcustom:莫非小所都要處理這樣的爛攤子嗎?XD 11/28 17:18
piglauhk:書是做得出來的阿! 拿26駁是不是有問題?! 11/28 17:19
kaikai1112:不明確是 26-3 前段 不支持是 26-3 後段 11/28 17:36
kaikai1112:無法實施是 26-2 所以通通都是 26 條 XXXDDDDDDDDDD 11/28 17:36
etergo:本來應該用不支持的 但實務上不能用 所以就會這樣寫 11/28 17:42
kaikai1112:..實務上不能用?? 願聞其詳 Orz (我記得有被駁過) 11/28 17:47
dakkk:看起來是要將yy寫進claim的樣子 11/28 18:05
dakkk:感覺是懶得找引證直接用26駁 11/28 18:09
dakkk:其實也不無道理 不知yy無法分解A缺少必要構件或成分 11/28 18:15
J0HAN:這種認定方式和用字遣詞 基本上在中國專利的 OA 很常見 11/28 19:33
J0HAN:感覺審委有參考對岸的審查標準 XDDD 11/28 19:34
etergo:實務上不能用是因為會有人把整段claim抄入說明書 所以支持 11/28 19:48
etergo:因為一字不漏 怎麼能說不支持呢XD 11/28 19:49
VanDeLord:樓上大大所言不是對岸蔚成風潮的方式嗎? XD 11/28 19:49
etergo:如果本來發明說明沒寫 再修進來也ok 所以實務上少打支持 11/28 19:50
etergo:XD 11/28 19:51
etergo:據說新法把claim和description分開來 部分是為了防止修回去 11/28 19:57
magamanzero:雖然只是一種可能 不過明年新法就要實施 所以現在 11/28 22:57
magamanzero:可能隨便給個理由 拖到明年一起搞新程序比較方便? XD 11/28 22:57
forman:審委應該是說你claim範圍太大,無法受到說明書支持 11/29 00:21
forman:我覺得審委滿合理的 11/29 00:21
forman:若你的技術特徵是分解劑XY,建議你還是限縮claim 11/29 00:22
forman:若你技術特徵不是分解劑,建議你舉例通常知識瞭解分解劑 11/29 00:23
forman:提供給審委知道 11/29 00:23
forman:這樣廣的claims以後會受到舉發的挑戰 11/29 00:26
forman:不過審委若可以找到前案核駁會更好 11/29 00:27
forman:單一步驟要拿到專利有點困難 11/29 00:32
gofunfull:推forman 11/29 09:24
jerrytown:P兄,最近小弟收到的OA有些也是言簡意賅 11/29 09:42
piglauhk:言簡 沒錯 意賅嘛...唔 11/29 10:55
deathcustom:是微言大義事吧...= = 11/29 11:51
iptaiwan:審委的理由是對的,說明書只提單一實施例,請求項卻用上 11/29 13:29
iptaiwan:位概念來寫,在台灣和大陸都是欠缺說明書支持 11/29 13:29
concen:這大陸申請案很常見耶,每次都去找說明書的實施例,只舉一 11/29 20:04
concen:個就要求限縮成那一個。其他國家倒是比較不會這樣,除非 11/29 20:05
concen:訴訟時想辦法限縮範圍時 11/29 20:05
concen:比較衰的事 無關緊要的小東西 做法很多 但舉例只講到一個 11/29 20:07
forman:有機會大家討論交流,可以獲益匪淺。XD 11/29 21:12
forman:你這是獨立項不明確,我還收過附屬項不明確的OA> 11/29 21:13
gogohiro:個人粗淺認為委員審的很合理 畢竟在化學中 11/29 23:12
gogohiro:可以當分解劑的A可以分解B但不一定可以分解C 11/29 23:12
gogohiro:OA的爭點應該在通常知識者都知道要分解B一定要用A 11/29 23:13
gogohiro:或者與A相關族群的分解劑 11/29 23:13
gogohiro:而且最好後面補上 若申復內容仍舊無法解決貴審之疑慮 11/29 23:13
gogohiro:還請貴審來函告知,以便申請人修正專利範圍 11/29 23:13
gogohiro:對之後在進行救濟時 還有行政程序法可以補刀 11/29 23:14
※ 編輯: piglauhk 來自: 211.21.159.67 (12/06 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