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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iglauhk (我要當陽光型男!!)》之銘言: : 今天有接到一個OA 很莫名奇妙 拿來跟大家分享一下 : 說 明 書: 一X方法,其包含有一分解劑,用於將A分解成B; 該分解劑得為YY。 : 申請專利範圍: 一X方法,其包含有一分解劑,用於將A分解成B; : 第一次OA : 該分解劑不明確,因為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無法推知該分解劑 : 於YY以外的其他可能 所以其為不明確。 : ^^^^^^^^^^^^^^^^^^^^^^^^^^^^^ : OA回應 : 專利法並未限制實施例之數量,故僅有單一實施例亦難稱不明確。 : 審定! : 同第一次OA之內容.... : 想請教一下版友們 這審委的處分是不是有哪怪怪的?! 還是說 只是我少見多怪? 看在 P大是型男的分上 免費幫P大做個OA好了 修正申請專利範圍: 一X方法,其包含有適於分解A的一分解劑,用於將A分解成B; OA: 已根據審查委員的指正修正 在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皆知 存在有適於分解A的分解劑 例如為kk 或oo 故修正後 本申請專利範圍應符合專利法第26條明確性原則 ---- 凹看看囉 >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45.65.130
VanDeLord:阿這樣不就掉入審委挖給你的進步性陷阱? 11/28 19:39
etergo:重點是YY是不是主要的技術特徵 如果是 應該就限縮到YY 11/28 19:43
etergo:如果不是 就照原Po的回 11/28 19:44
piglauhk:哈 謝謝D大 人帥真好 11/28 20:51
forman:這樣以後進行claim construction會受到限制 11/29 00:29
ks99flame:不建議自行承認 11/29 09:39
jerrytown:乾脆直接問一下審委了...否則後患無窮 11/29 09:45
concen:就算自行承認 即使是很普遍的小東西 審委有的還不接受的 11/29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