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hitejoker (懷特救可兒)
看板Patent
標題Re: [問題] 專§26 不明確
時間Fri Nov 30 00:51:26 2012
※ 引述《piglauhk (我要當陽光型男!!)》之銘言:
: 今天有接到一個OA 很莫名奇妙 拿來跟大家分享一下
: 說 明 書: 一X方法,其包含有一分解劑,用於將A分解成B; 該分解劑得為YY。
: 申請專利範圍: 一X方法,其包含有一分解劑,用於將A分解成B;
: 第一次OA : 該分解劑不明確,因為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無法推知該分解劑
: 於YY以外的其他可能 所以其為不明確。
: ^^^^^^^^^^^^^^^^^^^^^^^^^^^^^
: OA回應 : 專利法並未限制實施例之數量,故僅有單一實施例亦難稱不明確。
: 審定! : 同第一次OA之內容....
: 想請教一下版友們 這審委的處分是不是有哪怪怪的?! 還是說 只是我少見多怪?
推文裡面的f大說得有理,但有一些看法想提出來看看
我也覺得用不支持或不明確發OA都怪怪的
但如果
獨立項同上
附屬項另寫該分解劑為YY
在符合 專細則 18-3 的前提下
附屬項應敘明所依附請求項外之技術特徵
應視為獨立項有隱含包括分解劑不是YY的意義或範圍 (BUT!! 說明書只寫YY一種)
應該是要走到這裡才出現不支持
回到主題
不考慮附屬項
原文與OA主要就是卡在說明書的分解劑只寫到YY一種
所以也可以認為YY是標的方法或分解劑的必要技術特徵,此時獨立項未記載必要技術特徵
(理由是通常知識者想不到其他分解劑)
違反專26-4 專細18-2
↑我認為這個才是適用的法條
解法同f大所說
1.申復舉例其它習知分解劑為所屬領域習知技術→YY非必要技術特徵
2.修正將YY記載於獨立項中→YY為必要技術特徵
兩種做法分別會對適用前案與權利範圍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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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2.110.200
※ 編輯: whitejoker 來自: 1.162.110.200 (11/30 01:39)
推 piglauhk:白兄所言有理 感謝回應 <(- m-)b 11/30 09:34
→ whitejoker:感謝你把它看完 11/30 13:43
推 piglauhk:打得那麼辛苦當然要看完 :D 11/30 15:39
推 concen:此文是討論台灣案 不過台灣案我還沒碰過 大陸的話 很常碰 11/30 19:41
→ concen:到 細節可以參看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的描述 舉例很多範 11/30 19:42
→ concen:例 講到只舉一個實施例的情況 哪些情況可哪些情況有問題 11/30 19:44
→ concen:實務上 目前 事務所每次都是建議併項或加入說明書的限制 11/30 19:45
→ concen:不過我都會嘗試再爭取一下就是 11/30 19:48
→ forman:收穫匪淺 11/30 2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