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anDeLord (HelloWor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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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 TIPA案例評析:全要件, 文義與均等
時間Thu Dec 13 00:59:56 2012
101年度第四次智慧財產實務案例評析座談會議紀錄
(主題:專利侵害認定中之全要件原則、文義讀取與均等論之關係)
http://www.tipa.org.tw/p3_1-3.asp?nno=40
全文將近三萬字,分四大議題,讀起來花點時間,
第二議題挺有意思:
(二)均等論的判斷和全要件原則間之關係究竟如何,
從我國智慧財產法院歷來的判決觀之,可以分為兩大類:
(1) 若不符合全要件原則,即不須再探究均等論;
(2) 若不符合全要件原則,仍須再探究均等論。
則主要的爭議即在於,
是否應嚴格就專利請求項之個別特徵判斷被控侵權之實施手段是否為
具有相同價值之替代性手段?
抑或不應拘泥於全要件原則,仍要求必須就被控侵權實施手段整體觀察
其是否具有相同價值?
不過當中有意思的部分在於留德派與留美兩派持不同的見解:
原文WORD檔第14頁:
最高法院的座談會中,大致上留德與留美的學者持不同的看法,
留美的劉尚志教授就非常堅持全要件原則,認為只要有一個技術特徵不符合,
其他就不用談了,如此似乎較符合許多智慧財產法院判決的見解;
但從留德的學者觀點來看,全要件原則並不是那麼絕對重要,
反而只要先進行文義讀取,若不符合文義讀取就進入均等論的判斷,
至於是否需要逐項比對,德派的見解認為應較注重發明實質的內容是否相同,
這些德國觀點似乎頗能引起最高法院法官的共鳴,他們認為如此較能符合專利法的精神。
個人以迴避設計角度解讀:
系爭專利 待鑑定物
a. A+B+C A+B+D
b. A+E+F+G, 其中 B=E+F, C=F+G
c. A+B+D+E, 其中 C~D+E
如果是b或c的case, 留德與留美的看法就不一樣, 法官的判決可能就差很大,
感覺像是中央限定主義大戰週邊限定主義,這或許就是折衷主義的好處,
畢竟台灣是多元化的社會,給人民多一點選擇也是一種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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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VanDeLord 來自: 118.169.105.241 (12/13 01:00)
→ ealvis:"注重發明實質的內容"這句話很好說,但實務上會流於形式 12/13 13:18
推 piglauhk:推 12/13 14:53
→ orsonplus:只能說 不知道終審會碰到誰...迴避就迴避大一點吧 12/13 20:49
→ orsonplus:要不然就要夠多的白老鼠去打到最終審 慢慢凝聚共識.... 12/13 20:50
推 magamanzero:所以又是錢坑 最終審的律師堂費... 12/15 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