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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akkk (達克)》之銘言: : ※ 引述《magamanzero (qqq)》之銘言: : : 再過幾天台灣新專利法就要上路了 : : 其中有個審查程序上的大改變叫做 FOA : : 當發了FOA後 發明人就不能任意變動專利範圍 : : 專利局的意思是 FOA要減少審查的負擔 加速審查的進行 : : 但是小弟有個問題 : : 在新版審查基準中 只提到FOA後的限縮專利範圍僅限附加式限縮 : : 但是卻從未提到 禁止從說明書中加入新特徵至申請專利範圍 : : 換言之 收到FOA後 還可以加入新特徵至claim中嗎? : : 如果可以的話 那有沒有FOA 不是都一樣... : : 反正 發明人都可以再加特徵 審查委員還是得要再搜尋... : : 感覺不出哪裡加速了... : : 請問大家 接到FOA後可否從說明書加入新特徵至claim中? : FOA照理說不能加新的特徵 因為FOA收到後只能限縮 : 從說明書加新特徵比較像擴大的概念 : 不過審委發FOA是要有理由的 : 如果你不同意他FOA的理由 你可以改你自己的不理他沒關係 : 只是很可能下次就收到不準專利了 回原PO 新專利法第43條第4項就有說了 專利專責機關經依前項規定通知後,認有必要時,得為最後通知;其經最 後通知者,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申請人僅得於通知之期間內,就下列事 項為之: 一、請求項之刪除。 二、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 三、誤記之訂正。 四、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所以審查基準當然就不會討論從說明書加入特徵到CLAIM的情況 不過如dakkk大所說,也是有例外條款就是了,可參考審查基準的說明。 如有錯請指正,thx。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5.32.69
piglauhk:加東西大多同時具限縮之效? 12/27 09:07
WAIJEE:我猜發文者的意思加入新特徵至附屬項 但如此一來審委得繼續 12/27 09:17
WAIJEE:審~ 加東西到附屬項雖然具限縮的效果 但新專利法的意思應該 12/27 09:18
WAIJEE:是 在已提出的申請專利範圍進行減少且縮小 12/27 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