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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iglauhk (我要當陽光型男!!)》之銘言: : ※ 引述《IDIDyan (我)》之銘言: : : 查了一些資料還是覺得怪怪的所以來請教一下 : : 1.假設A的發明論文於2010年1月公開發表於期刊上,B用同樣的發明於2010年3月申請專利 : : 但因喪失新穎性而駁回,請問這樣A若於2010年4月申請專利還是會因"先申請原則"而駁回 : : 嗎? : : 問題點在於先前的申請被駁回,是否還有先申請原則? : 這題很經典 案例很多 就簡單回應一下 : 結論:AB均不予專利 : 原因:A不予專利理由 92年專§23、31 : B不予專利理由 92年專§5 、22-1 : http://law.kingnet.com.tw/law_context.html?lawrecno=1077721838 其實我覺得要區分一下 如果B的專利是抄自A的 個人覺得A應該請的成功 如果B是不小心發明出跟A一樣的發明 AB均不予專利 通常A應該可主張B是看A發表期刊上的論文申請的 小弟的意見 不過還是要高手解一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184.46.247
piglauhk:優惠期要在申請時提出 抄的不能主張優惠期...(遠目) 01/03 00:07
piglauhk:因無公開行為 故非出於本意公開條款亦不適用 故此台案無 01/03 00:09
piglauhk:解? A只能對B另外提出民事訟訴索償 01/03 00:10
我總覺得A申請時發現B已申請一樣的前案 此時A可先舉發把發明人位置要回來 當然得先進行事實爭執的訴訟 要回來後 A再用B的申請日補優先權文件?? ※ 編輯: dakkk 來自: 115.80.81.16 (01/03 01:42)
deathcustom:竊以為這種主張是無效的......太難舉證了 01/03 03:40
kaikai1112:B的專利是抄自A 那就要等專利准了之後打舉發搶回來 01/03 07:25
kaikai1112:但是如前面所分析 兩人都不准專利 所以....... 01/03 07:26
piglauhk:推K大 01/03 09:31
kaikai1112:舉發的標的是已核准專利 專利未核准要怎麼舉發.... 01/03 10:50
kaikai1112:新穎性優惠期 和優先權是兩個完全不一樣的東西別搞混 01/03 10:51
IDIDyan:我當初的問題點也在這 就算B是抄A的 A仍然因先申請原則 01/03 13:04
IDIDyan:無法申請專利 因此也沒辦法舉發B 感覺就很矛盾 01/03 13:05
IDIDyan:只能說A自己動作太慢... 01/03 1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