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piglauhk:優惠期要在申請時提出 抄的不能主張優惠期...(遠目) 01/03 00:07
→ piglauhk:因無公開行為 故非出於本意公開條款亦不適用 故此台案無 01/03 00:09
→ piglauhk:解? A只能對B另外提出民事訟訴索償 01/03 00:10
我總覺得A申請時發現B已申請一樣的前案 此時A可先舉發把發明人位置要回來
當然得先進行事實爭執的訴訟 要回來後 A再用B的申請日補優先權文件??
※ 編輯: dakkk 來自: 115.80.81.16 (01/03 01:42)
推 deathcustom:竊以為這種主張是無效的......太難舉證了 01/03 03:40
推 kaikai1112:B的專利是抄自A 那就要等專利准了之後打舉發搶回來 01/03 07:25
→ kaikai1112:但是如前面所分析 兩人都不准專利 所以....... 01/03 07:26
→ piglauhk:推K大 01/03 09:31
推 kaikai1112:舉發的標的是已核准專利 專利未核准要怎麼舉發.... 01/03 10:50
→ kaikai1112:新穎性優惠期 和優先權是兩個完全不一樣的東西別搞混 01/03 10:51
推 IDIDyan:我當初的問題點也在這 就算B是抄A的 A仍然因先申請原則 01/03 13:04
→ IDIDyan:無法申請專利 因此也沒辦法舉發B 感覺就很矛盾 01/03 13:05
→ IDIDyan:只能說A自己動作太慢... 01/03 1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