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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工作上遇到關於專利法的問題 但是以前專利法有修跟沒修一樣 只好上來請教各位先進   專利法第116條(修正前的第104條)規定   「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進行警告。」   請問這裡的「行使新型專利」指的是什麼?   例如A具備某項新型專利權 發現B生產的產品侵害他的新型專利 所以就寄發存證信函要求B停止生產 A的行為算是「行使新型專利」嗎? 如果存證信函中沒有附上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A就是違反這條的規定嗎? 如果B相信A的信函內容 果真停止生產 事後A的新型專利被撤銷 B可以依第117條就其損失向A求償嗎? 謝謝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8.190.248 ※ 編輯: jsports1 來自: 111.248.190.248 (01/03 15:51)
piglauhk:(行使)新型專利(權)= (行使)專有排除他人...之權 01/03 15:59
kaikai1112:http://tinyurl.com/ao7xslp 01/03 16:41
kaikai1112:http://tinyurl.com/bjba9wn 01/03 16:47
forman:反告不公平競爭,違反公平交易法,影響客戶權益。 01/06 14:03
forman:以IP Court角度來看,新型專利無效機率很高 01/06 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