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aikai1112:優惠期是針對已公開的事項 排除的是公開的行為.... 01/04 17:04
→ kaikai1112:與專23擬制新穎性是完全不一樣的東西..... 01/04 17:06
→ kaikai1112:擬制新穎性的標的專利 是申請在前 公開或公告在後 01/04 17:07
→ kaikai1112:他的 "公開或公告行為" 本身原本就不構成前案..... 01/04 17:08
→ kaikai1112:所以才要 "擬制" 使A喪失新穎性 01/04 17:09
→ kaikai1112:所以 就算主張專22-3-4 來排除公開行為..... 01/04 17:09
→ kaikai1112:也只是排除一個本來就不影響的行為..... 01/04 17:10
→ kaikai1112:另外 專利法不是福利..而是獎勵公開技術 以促進產業 01/04 17:11
→ kaikai1112:對於立法精神來說 是要鼓勵發明人 "儘快"公開發明... 01/04 17:13
→ kaikai1112:所以只獎勵 "最早" 公開之人 01/04 17:15
→ kaikai1112:所以 A 公開的比 B 慢 他就拿不到獎勵 就只是這樣而已 01/04 17:15
→ kaikai1112:至於 B 從 A 那裏偷到技術搶先申請 這就要問 A 01/04 17:16
→ kaikai1112:有沒有盡到保密的責任....如果 A B 雙方有保密契約.... 01/04 17:16
→ kaikai1112:A 可以走法院告 B 違約 用別的方式拿到補償.... 01/04 17:17
→ kaikai1112:再說清楚一點 是只獎勵 "最早申請" 公開之人 01/04 17:20
→ kaikai1112:所以 A "申請公開" 的比 B 慢 他就拿不到獎勵 01/04 17:20
推 gofunfull:推k大~ 01/04 18:15
推 ides13:如果是重要專利的話,倒是可以協商專利權共享,兩個都當專 01/04 20:25
→ ides13:利權人,就可避開專23的規定了。 01/04 20:25
推 ides13:這樣對a和b都公平。 01/04 20:27